公示公告
以案释则——典型案例诠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二)
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准则原文
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典型案例
(一)2016年2月至2020年,郑州大学某附属医院急诊外科原副主任医师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与医疗器械供应商达成约定,按微血管吻合装置售价的20%收取回扣,4年间累计收受回扣105万余元。同时,他明知94名手部外伤患者的伤情根本不适用该单价1.68万元的高价器械,仍在手术中虚构使用记录,要么直接丢弃器械,要么将其随意缝合在患者血管旁的软组织内,以此骗取患者医疗费用共计205万余元。
2025年12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全部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退赔。
(案件来源:中华网)

(二)成都某骨科医院体检科原主任汤某某,利用担任体检科主任、负责健康证审核制发的职务便利,与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贺某某串通,明知相关人员并未在定点医院开展实际体检,仍违规出具、打印并加盖印章办理健康证;汤某某还违规将健康证管理平台账号密码交由贺某某一方,由贺某某人员直接录入虚假体检数据。汤宏伟按每证20元至 25元标准,收受贺某某给予的好处费,累计金额80余万元。
案发后,汤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贺某某因涉嫌诈骗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案例解析
从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的执业底线出发,两起案件警示鲜明:医师违规收受耗材20%销售回扣,科室主任按单收取健康证办理好处费,均把医疗执业公权异化为谋私工具,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全部违法所得被追缴,为全体医务人员划出清晰纪法红线。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国家医保局网站、《清廉逸夫》、清廉苍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