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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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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活动的开展,加强对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的管理和指导,保持荣誉,建立长效机制,根据中国医院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创建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是中国医院协会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监督指导和卫生部大力支持下,长期开展的一项全国医院自愿参加、自律为民的大型实践活动。这项活动要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病人为中心,以卫生部开展的各项医院管理工作为重点,以利国、利民、利院、利患为目标,紧扣医院管理“服务、质量、安全、费用”四个重点,结合卫生部开展的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临床路径管理等工作以及医院评审等多项工作,对“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实行动态分级管理评价,总结实践经验,促进我国医院科学和谐发展,实现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根本宗旨。

  第二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管理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1. 在中国医院协会领导下,以公开、公正、公平,注重社会评价和优胜劣汰的原则,负责对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的创建和动态进行管理,指导建立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社会评价机制,制定和修订《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活动管理办法》及动态管理评价标准;

  2. 设主任委员1人(由中国医院协会会长担任);

  3. 设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由中国医院协会常务副会长担任);

  4. 设执行副主任委员1人(由中国医院协会秘书长担任);

  5. 设副主任委员8-15名(聘请卫生部相关部门领导、著名医院管理专家、大型医院领导、中国医院协会企业、民营分会负责人担任);

  6. 设委员若干名(聘请委托开展活动的省级医院协会有关领导、部分省卫生厅领导、医政处领导和医院管理专家担任);

  7. 建立专家库,聘请示范医院的管理、临床、护理、质控等专家组成;

  8. 设法律顾问,负责示范医院权益维护。

  (二)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管理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1. 作为中国医院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委员会领导下,依据活动标准,负责示范医院管理的日常工作;

  2. 主任、副主任由中国医院协会聘任;

  3. 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和聘请。

  第三条 动态管理和分级管理

  1. 示范医院实行两年一个周期的动态管理;

  2. 每一动态管理周期根据卫生部中心工作、示范医院特点和患者、百姓的医疗热点问题,确定主题、定位和内容,制定统一考核评价标准,印发统一宣传品;

  3. 建立示范医院内部激励机制,鼓励全部示范医院争优创先,根据每个动态管理周期考核评价结果,区分优良层级,从中评价百余所“全国百姓放心百佳示范医院”,逐步实行分级管理;

  4. “全国百姓放心百佳示范医院”原则每个动态管理周期进行一次评价与调整,其评价办法每个动态管理周期由委员会另行制定;

  5. 在中国医院协会网站的“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版块”为每所示范医院建立点击窗口,并与示范医院网站链接,以便患者查询、监督和示范医院之间交流。

  第四条 动态评价

  1. 评价指标的选择逐步与国际接轨,注重所选指标的可比性,在与卫生部推行的国家医疗质量控制标准等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放心医院质量评价的侧重点;

  2. 坚持示范医院十项社会评价程序,坚持优胜劣汰原则;

  3. 采取社会评价和行业评价相结合,日常网络监控和重点医院现场抽查相结合,专家评价和全员培训相结合的办法;

  4. 建立基于网络的数据收集上报系统,规范数据收集、整理、分析渠道;

  5. 从原有的注重医院整体层面质量评价,逐步走向以专科为对象的质量评价。即从医院整体层面的终末质量评价指标起步,配以重点专科和重点疾病的质量控制指标,包括重点专科质量评价和基于临床路径的单病种质控评价等;

  6. 评价权重原则:满分1000分。其中医疗质量及安全50%,社会评价30%,组织与培训20%。分为优、良、中三等。

  第五条 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申报与创建程序

  1. 申报程序:申报-推荐-批准-创建;

  2. 申报范围:凡具备二级以上资质、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过社会反映强烈的事件,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反映较好的各级各类医院,以自愿为原则均可申报。

  3. 申报方法:凡委托由省级医院协会组织开展活动的地区,医院可向省级医院协会申报;无医院协会组织的地区,医院可向办公室申报;企业和民营医院也可分别向中国医院协会企业医院分会和民营医院分会申报。

  4. 推荐办法:委员会根据年度或动态管理周期及各地区医疗机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及分配示范医院创建名额。申报医院由办公室、受委托的各省医院协会、中国医院协会有关分会根据创建名额进行推荐,由办公室审核批准,方可成为创建医院。

  5. 创建医院需按照有关标准和本管理办法,在办公室和医院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创建活动。

  6. 创建程序:创建医院需经过创建、患者问卷调查、社会公示、标准考核及评价,所在地人大、政协、医院协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评价,中国医院协会审批等10个程序,全部通过,方可授予“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荣誉称号。

  7. 创建周期为一或两个年度。

  8. 获得荣誉称号的示范医院,即纳入统一动态管理和评价。

  第六条 “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优秀管理者”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撤消

  1. “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优秀管理者”(以下简称优秀管理者)是中国医院协会授予示范医院领导的个人荣誉称号。每所示范医院原则上一个名额;

  2. 对获得荣誉称号后的医院新任主要领导,任职两年以上,能带领医院保持示范医院荣誉称号,可申报增补“优秀管理者”个人荣誉称号;

  3. 获得和增补的优秀管理者按照每两年一个动态管理周期给予表彰;

  4. 优秀管理者名单可在中国医院协会网站“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版块”进行查询和监督;

  5. 百姓放心示范医院荣誉称号被撤消的同时,撤消医院领导优秀管理者个人荣誉称号;

  6. 优秀管理者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罚,将撤消其荣誉。

  第七条 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的职能

  1. 积极、自觉、认真地参与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各项活动,并做好宣传工作;

  2. 建立健全组织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部门,并设专人负责;

  3. 定期组织院内专家队伍对照活动有关标准进行内部考核;

  4. 落实示范医院“患者安全目标联络员”和“新闻发言人”的制度与培训,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5. 支持所聘专家参与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医院协会组织的全国性或地区性有关示范医院评价与考核等工作;

  6. 及时、准确、规范地向委员会和办公室提供活动所要求的动态数据及有关信息;

  7. 院内主要领导及活动负责部门人员变更情况需及时向活动办公室通报;

  8. 对患者反映投诉的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和改正,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本人和办公室反馈;

  9. 每年度根据办公室统一安排,进行一次患者问卷调查、社会公示和社会评价;

  10. 医院所属分院如使用示范医院荣誉称号,应向办公室申报备案;

  11. 应建有医院自己独立的网站。

  第八条 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的违规处理

  1. 凡自律不严、社会负面评价强烈、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发生社会反响较大的医患矛盾群体事件、无故多次不参加委员会和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通过动态管理周期考核评价、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示范医院,给予撤消荣誉称号的处理,并通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通过有关媒体、网站予以公布;

  2. 对于医疗质量下滑、贯彻“患者安全目标”不力、医院管理不善、服务质量欠佳、患者反映问题较多、动态管理考核评价成绩为中下成绩的示范医院,给予限期整改及通报处理;

  3. 因客观原因关停并转的示范医院,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九条 省级医院协会组织开展活动

  1. 省级医院协会组织开展百姓放心示范医院活动,应有主要领导负责,设专人和专门部门,向办公室申请,委员会审核并委托;

  2. 受委托的省级医院协会根据本管理办法,在委员会和办公室的指导下,应在本地区认真做好活动的广泛宣传、申报、推荐、组织创建、指导、考核、动态分级评价管理、调研、监督等工作和对违规医院的调查、提交处理建议等事宜;

  3. 受委托的省级医院协会组织的考核评价专家,应报办公室备案,纳入委员会专家库,统一管理、培训和调配;

  4. 受委托的省级医院协会需及时、准确地向委员会和办公室提供活动所要求的信息;

  5. 负责百姓放心示范医院活动的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变更,应及时向活动办公室通报;

  6. 对活动组织不力、开展不好、违背本管理办法的医院协会,委员会可视情节提出批评、通报或取消委托。

  此管理办法从2010年1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