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红利下须加强个人数据保护
《中国发展观察》
原标题:数据红利下须加强个人数据保护
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面临人口红利消失的转折期,“数据红利”这一概念被提出。“数据红利”是指进入到“互联网+”的数据时代之后,线上线下产生的个人数据成为了生产要素之一,通过技术开发和利用,一方面会带来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另一方面则可以实现互联网对生产和增长的影响。今年3月,阿里研究院发布了《“互联网+”研究报告》,其中就指出“互联网+”的本质是传统产业的在线化、数据化,而对数据产品的开发为攫取数据财富开辟了新的源泉。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指出“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引发了数据迅猛增长,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为了运用这些数据来达成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服务等目标,提出了包括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等一系列主要任务。
毋庸置疑,在信息社会和数据时代,每个使用或者不使用互联网络的人都会主动或者被动地在上面留下或多或少的痕迹。这些数据痕迹一方面为便捷生活服务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则被拓展开发使用,成为数据控制者或者实际使用者的盈利利器。然而,在数据主体不知情或者未给予明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数据被二次、三次或多次使用,极易造成对其信息的滥用,给个人带来不利后果,并最终会反作用于数据开发产业。
失控的数据
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弗兰克·帕斯卡在其新书《黑箱社会:控制金钱和信息的秘密算法》中指出,大公司无时无刻不在悄悄针对我们遗留在互联网上的数据痕迹进行分析并找出我们的个人行为习惯。这些被分析出来的个人行为习惯极为详尽,往往被用来营销或者定点广告的发布(阿里研究院的调查报告也指出通过数据用途的拓展创造新的价值,如精准网络广告等是商业攫利的出发点)。这些显性的用途一般不会引起用户的过度关注,只是当作网络使用的一个副产品。但是,该书作者指出,数据痕迹的收集和处理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对名誉、商业命运甚至经济走向的操控——盈利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权利滥用。数据已然失控,如何控制大公司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如何控制黑箱算法造成的不公平对待、如何让个人了解自身留痕的数据到底被用来做了什么等一系列问题是本书作者希望解答的,也同时是摆在广大用户面前的现实。
无处不在的监视
极巧的是,美国著名信息安全专家布鲁斯·施奈尔也在近期出版了探讨类似问题的新书《数据巨人:数据收集和控制的秘密较量》。该书指出,我们现今习以为常的手机、计算机、互联网都在随时随地地收集着我们的数据。每天离不开的手机会记录个人的地理位置信息、在线进行的购物或者娱乐会记录个人的行为习惯、电子邮件或者短信业务会显示经常联系的对象、搜索引擎会知道个人的心情和想法等。虽然这些大量数据信息几乎都是个人主动提供,可算作是为了便捷生活而适当付出的一定代价。但是,作者认为,超越初次收集和处理目的的二次甚或多次的使用,极易造成对个人的歧视、不公平对待甚至危险。必须通过改革现有企业和政府的以监视为基础的框架结构,从而保护个人的信息隐私。
解决机制的找寻
为了应对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导致的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平衡,造成在数据主体不知情或者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对于信息数据的处理,产生对个人在价格、服务和机会上的歧视,构成对个人数据的滥用。2010年,欧盟提出,将过去由数据主体承担的对数据处理是否同意的责任转移到收集、存储和使用数据的数据控制者上,减轻原本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数据主体的负担,增加数据控制者的责任和义务。这一问责机制的提出,核心在于在遵守现有数据保护指令规定的基础上,通过诸如对高风险数据处理实行“隐私影响评估”等方式保障数据权利。此外,2012年,欧洲委员会在修改1995年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的草案中提出“被遗忘权”,以确保人们更好地控制在线数据保护风险。网络空间的遗忘权主要包括删除那些原本不该存储的信息,实时更新已经过时的信息和阻止不当的信息收集等。
“数据红利”概念的提出,的确为我国面临人口红利消失的现实提供了一条探索和实践的路径。这也与我国“十二五”以来,被视作国家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城市信息化进程中的智慧城市的建设、2013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互联网+”战略等相契合。但是,不可忽视这其中可能产生的对初次收集和使用的个人数据的二次、三次以致多次利用,造成对个人信息的滥用并给个人带来不利后果的风险。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更为完善的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利用、开发的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等方面亟需各领域专家的合作,提出草案和建议。(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责任人编辑:沈王一、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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