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体系管党治党的威力
《行政管理改革》
一、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相结合
党内要建立信任机制,组织与党员、上级与下级、同志与同志之间,要相互信任,信任是对党员、干部的强有力激励。在信任机制下,党员、干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通过自我约束、自我检查、自我改变的自我监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监督目的。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管控底线、防止失控。加强和完善监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效机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激励和约束各级干部行为的良方良制。监督对每个党员、干部来说,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既是铁笼子,也是保护伞;既是摄像头,也是正容镜。监督得力,是对全体干部的真正爱护。监督失效,是某些人犯错误甚至犯罪的重要原因。信任不是不要监督,监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
《条例》指出,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既要政治上鼓励、思想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又不能放手不管、疏于监督。加强权力监督,可能会让一些人感到不轻松、不自由、不满意,但却强化了领导监督,管住了为所欲为,挡住了下滑通道,严出了优秀干部。接受监督,让干部敬畏道德、戒除贪欲、慎行慎独,锤炼了修养、提升了境界、完美了人生。所以,敢于实施严格监督的党组织和领导,是对党的事业和各级干部高度负责的党组织和领导。相反,那些监督有名无实、松松软软的部门,那些不管事、不得罪人、不行使监督权的领导,恰恰是对事业、对干部不负责的部门和领导,是纵容某些人跌进陷阱、不能自拔的无形推手。
二、思想政治监督与纪律作风监督相一致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既包括思想政治方面的表现情况,如是否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是否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遵循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等。也包括纪律作风方面的表现情况,如是否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是否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是否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等。
在监督内容上,要体现全面性的要求,不能偏废,或是只监政治、不督作风,默认纵容某些干部的腐败行为;或是只监作风、不督政治,对党员、干部在大是大非、政治立场上的表现置若罔闻。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政治上站稳立场就行了,作风问题是小节,无关紧要;也有的群众党员认为,干活尽力、不拿不占就不错了,嘴巴上把不住门算不了什么。贯彻《条例》,就是要一丝不苟,不搞因人而异、区别对待。党员思想政治上出问题,要从严监督,纪律作风上出问题,也要严格约束。
三、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统一
党内监督是对全体党员的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适用于全体党员、全体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党龄长短、在职退休,监督具有普遍性。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大、资源多、影响大,在党和国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放松监督、上松下紧,就会导致重要权力失控,还会造成不良示范效应,从而削弱党内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越是权力大、责任重,就越是要加强监督。因此,《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就抓住了党内监督的“牛鼻子”。监督难,从领导做起就不难。这不是要和领导干部过不去,而是对党和国家事业、对人民根本利益、对领导干部的高度负责。
《条例》要求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中央委员会成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等等,都是抓住重点对象的具体举措和有力约束。
四、全面监督、专责监督、职能监督、日常监督、民主监督相统一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从目前状况看,党内监督体系还存在着不同主体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不明晰,监督主体之间信息不畅、协调不顺等,这也反映了党内监督体系还不完善等问题。构建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就能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体系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党委(党组)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都承担着相应的党内监督职责,既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要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党的基层组织与党员接触最为紧密,日常监督是重要职责。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党员民主监督是每一位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要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儿、敢于斗争,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
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这就建立了完整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这一监督体系,监督主体明确,监督责任细化,监督机制科学,监督运行常态,监督领域覆盖,监督效能增强。
五、主持监督与接受监督相统一
权力必须接受监督,监督权也要受到监督,构成监督循环。没有监督权接受监督的严密制度安排,就不是一个成熟的监督体系。监督之器不能成为监督之患,党内监督没有“盲区”、“禁区”、“特区”。《条例》明确规定,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就表明,实施监督的主体,同时也应该成为监督对象,监督者同样也要接受监督,这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条准则。
党内监督必须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党中央是主持党内监督的主体,这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领导保证。《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同时,六中全会突出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条例》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这是总结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深刻教训,做出的强化对中央领导成员监督的重要举措。
在各级党组织中,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党内监督中负重要责任,同时,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条例》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就是要着力转变在党内监督中监督一把手难的问题。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条例》明确规定,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从披露的案件看,有的纪检干部把纪检监督权变成了索贿谋私权,性质很恶劣。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合一,就构成了相互监督、循环监督,保证监督的权力接受监督,防止监督权的渎职和误用。
六、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外部监督相结合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这表明,党内监督是最基本的监督形式,同时党内监督要和党外监督结合起来,首先就是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这是由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所决定的,党来自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人民是党的根基所在、命运所系。人民在国家当家做主,党代表人民治国理政,就必须接受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把党的自我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必然要求。党群结合、内外结合,形成合力。人心如镜、人心如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就能获得人民群众更大程度的认同和支持。一些党员、干部对人民群众监督有这样那样的顾虑,怕有损威信、有碍工作,怕搞偏了、搞砸了,这些都是不能摆正党和群众、领导和群众关系的表现。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就要让人民群众参与、支持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保障、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渠道,释放人民群众监督正能量,让更多群众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来,让网络成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新渠道。
《条例》将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单列一章,表明了强化党内监督,不仅不排斥外部监督,而且是将外部监督一起纳入党内监督的体系,以党内监督带动外部监督,以外部监督促进党内监督。首先,外部监督包括各级党委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因此,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以批评和建议为主要方式,体现团结、合作、协商精神,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其次,外部监督包括各级党组织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在监督问题上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再次,外部监督包括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一些地方、部门设立微信公众平台、开通随手拍一键举报等做法,推广手机客户端信访应用和远程视频接访,让社会监督更加方便快捷。执政党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就能够提高治国理政能力和水平,从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力量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
(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治理道路研究”负责人)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党内要建立信任机制,组织与党员、上级与下级、同志与同志之间,要相互信任,信任是对党员、干部的强有力激励。在信任机制下,党员、干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通过自我约束、自我检查、自我改变的自我监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监督目的。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管控底线、防止失控。加强和完善监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效机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激励和约束各级干部行为的良方良制。监督对每个党员、干部来说,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既是铁笼子,也是保护伞;既是摄像头,也是正容镜。监督得力,是对全体干部的真正爱护。监督失效,是某些人犯错误甚至犯罪的重要原因。信任不是不要监督,监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
《条例》指出,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既要政治上鼓励、思想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又不能放手不管、疏于监督。加强权力监督,可能会让一些人感到不轻松、不自由、不满意,但却强化了领导监督,管住了为所欲为,挡住了下滑通道,严出了优秀干部。接受监督,让干部敬畏道德、戒除贪欲、慎行慎独,锤炼了修养、提升了境界、完美了人生。所以,敢于实施严格监督的党组织和领导,是对党的事业和各级干部高度负责的党组织和领导。相反,那些监督有名无实、松松软软的部门,那些不管事、不得罪人、不行使监督权的领导,恰恰是对事业、对干部不负责的部门和领导,是纵容某些人跌进陷阱、不能自拔的无形推手。
二、思想政治监督与纪律作风监督相一致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既包括思想政治方面的表现情况,如是否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是否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遵循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等。也包括纪律作风方面的表现情况,如是否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是否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是否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等。
在监督内容上,要体现全面性的要求,不能偏废,或是只监政治、不督作风,默认纵容某些干部的腐败行为;或是只监作风、不督政治,对党员、干部在大是大非、政治立场上的表现置若罔闻。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政治上站稳立场就行了,作风问题是小节,无关紧要;也有的群众党员认为,干活尽力、不拿不占就不错了,嘴巴上把不住门算不了什么。贯彻《条例》,就是要一丝不苟,不搞因人而异、区别对待。党员思想政治上出问题,要从严监督,纪律作风上出问题,也要严格约束。
三、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统一
党内监督是对全体党员的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适用于全体党员、全体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党龄长短、在职退休,监督具有普遍性。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大、资源多、影响大,在党和国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放松监督、上松下紧,就会导致重要权力失控,还会造成不良示范效应,从而削弱党内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越是权力大、责任重,就越是要加强监督。因此,《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就抓住了党内监督的“牛鼻子”。监督难,从领导做起就不难。这不是要和领导干部过不去,而是对党和国家事业、对人民根本利益、对领导干部的高度负责。
《条例》要求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中央委员会成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等等,都是抓住重点对象的具体举措和有力约束。
四、全面监督、专责监督、职能监督、日常监督、民主监督相统一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从目前状况看,党内监督体系还存在着不同主体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不明晰,监督主体之间信息不畅、协调不顺等,这也反映了党内监督体系还不完善等问题。构建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就能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体系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党委(党组)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都承担着相应的党内监督职责,既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要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党的基层组织与党员接触最为紧密,日常监督是重要职责。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党员民主监督是每一位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要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儿、敢于斗争,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
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这就建立了完整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这一监督体系,监督主体明确,监督责任细化,监督机制科学,监督运行常态,监督领域覆盖,监督效能增强。
五、主持监督与接受监督相统一
权力必须接受监督,监督权也要受到监督,构成监督循环。没有监督权接受监督的严密制度安排,就不是一个成熟的监督体系。监督之器不能成为监督之患,党内监督没有“盲区”、“禁区”、“特区”。《条例》明确规定,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就表明,实施监督的主体,同时也应该成为监督对象,监督者同样也要接受监督,这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条准则。
党内监督必须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党中央是主持党内监督的主体,这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领导保证。《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同时,六中全会突出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条例》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这是总结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深刻教训,做出的强化对中央领导成员监督的重要举措。
在各级党组织中,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党内监督中负重要责任,同时,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条例》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就是要着力转变在党内监督中监督一把手难的问题。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条例》明确规定,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从披露的案件看,有的纪检干部把纪检监督权变成了索贿谋私权,性质很恶劣。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合一,就构成了相互监督、循环监督,保证监督的权力接受监督,防止监督权的渎职和误用。
六、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外部监督相结合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这表明,党内监督是最基本的监督形式,同时党内监督要和党外监督结合起来,首先就是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这是由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所决定的,党来自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人民是党的根基所在、命运所系。人民在国家当家做主,党代表人民治国理政,就必须接受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把党的自我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必然要求。党群结合、内外结合,形成合力。人心如镜、人心如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就能获得人民群众更大程度的认同和支持。一些党员、干部对人民群众监督有这样那样的顾虑,怕有损威信、有碍工作,怕搞偏了、搞砸了,这些都是不能摆正党和群众、领导和群众关系的表现。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就要让人民群众参与、支持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保障、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渠道,释放人民群众监督正能量,让更多群众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来,让网络成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新渠道。
《条例》将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单列一章,表明了强化党内监督,不仅不排斥外部监督,而且是将外部监督一起纳入党内监督的体系,以党内监督带动外部监督,以外部监督促进党内监督。首先,外部监督包括各级党委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因此,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以批评和建议为主要方式,体现团结、合作、协商精神,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其次,外部监督包括各级党组织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在监督问题上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再次,外部监督包括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一些地方、部门设立微信公众平台、开通随手拍一键举报等做法,推广手机客户端信访应用和远程视频接访,让社会监督更加方便快捷。执政党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就能够提高治国理政能力和水平,从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力量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
(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治理道路研究”负责人)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责任人编辑:黄策舆、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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