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炳轩:民法典应大力弘扬民族精神

《红旗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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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人权问题,我们每年都要同西方社会打“嘴皮官司”,你评论我们的人权,我们也发表白皮书评论你的人权。这个“嘴皮官司”还会不停地打下去,只要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意识形态,这个官司就会一直打下去。我们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从法律的角度来阐述我们的人权观,也是在依法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这部法律起草好了,意义重大。

       民法总则草案说明中有一段说得很好:“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治理体系。通过法典编纂,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对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编纂民法典是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客观需要。民法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人民群众关系极其密切。通过编纂民法典,健全民事法律程序,加强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在民法总则草案这个稿子,感觉有三个方面的内容还需要从法律条文的角度突出一些、鲜明一些、深刻一些。

       充分昭示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民法总则,就是为人民立的法,保护人民的法。当然,我们所有立法都是为人民而立,都是以保护人民的利益为准则,但不同的法律法规由于指向很具体,只能说是充分体现人民利益的。而民法则不同,这是专门为人民的利益立法,就因此要讲清人民的基本权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好这些基本权利。民法总则就要讲清楚、保护好中国人最基本的人权。人权涉及的内容很广泛,不同的政治制度有不同的观念和内涵。我们所讲的人权,最起码有人的生存权、人的劳动权、人的名誉权、人的隐私权、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的教育权和监护权、抚养权等等。应该借这部法律把我们的人权观用法律语言讲清楚。这没有什么讲不清楚的。我们依法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就要说清维护哪些权利。

       讲清人民的合法权益。我把人的合法权益同人的基本权利分开来说,就在于基本权利是作为一个人所必有的,而合法权益则主要是通过劳动和奋斗所带来的。合法权益的内容也有很多,有经济方面的,有政治方面的,有文化方面的,等等,如财产权、继承权、土地承包权、出版自由权等。尽管这些权益在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均有表述和体现,但在民法总则中也应该有所体现,而且是较为集中和充分的体现。

       依法大力弘扬我们的民族精神。任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要靠精神来支撑,没有精神支撑的民族是难以自立的,也是没有希望的。民法要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权,但这个人权必须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人权,必须是弘扬民族精神、捍卫民族精神的人权。国家利益至上,民族利益至上,这就是我们的人权观,也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观。现今,国际上还从来没有超越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人权观,所谓的普世价值观是根本不存在的。我们的民族精神有许多体现在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里面。我们应该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基本道德规范,培养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法律是弘扬正气、惩治邪恶的,就要同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统一起来,并服务于崇高的精神追求和价值观念。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摘自《中国人大》2016年第14期)

       来源:《红旗文摘》杂志

责任人编辑:杨文全、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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