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孟洲:如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
《国家治理周刊》
原标题:如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指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相耦合而共同发挥作用。这一论述强调了法律和道德对人们行为的不同作用,同时也着重指出了二者作用机制的耦合并用问题。本文仅就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谈谈体会。
人类自身的行为需要社会规范引导和约束
社会发展历史的经验表明,要保持人类社会生活正常化、有序化和健康持续发展,人类自身的行为需要社会规范的引导和约束。因为任何有序的社会活动均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秩序而存在和发展。而这种组织和管理往往又是通过社会规范来进行引导和约束。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在利益矛盾与冲突多元复杂的现代社会,人们的社会生活更需要重视发挥社会规范的引导和约束。
所谓社会规范,是规定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参与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赋予社会生活特定的导向,把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行为纳入普遍稳定的社会发展轨道。社会规范是对社会成员的活动目标和方式的规范和约束,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人们的某种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等。例如,见义勇为可以受到社会称赞与奖励;在商业银行存款可以有利息;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可以使票据开始产生权利义务;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偿还到期债务要承担违约责任等等。社会规范与个别命令和行政首长指示不同,它还具有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的特点,从而达到规范化调整的目的。
人们的生活千姿百态,纷繁复杂,因而反映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社会规范也是丰富多彩的,既有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宗教规范、纪律规范,也有政策规范、法律规范等等。在现代文明社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有效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当属法律和道德。正如《决定》所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与强制作用
法律具有高度规范性、公开性、统一性和强制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运用法律规范的引导和约束是任何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治理方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善于运用和发挥法律的规范与强制作用。法律作用的发挥取决于立法质量高低。因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只有坚持立法先行,立法者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与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才能保证立法质量,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对各级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工作,以及对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项事务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基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法律调整可以理解成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七大部门法,对人们行为分别进行法律调整。《决定》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这些重点领域立法涉及各个法律部门。以对经济关系调整和经济领域立法为例,《决定》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决定》中强调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与强制作用,有利于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从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大力发挥道德对人们行为的教化、引导和约束作用
《决定》指出,“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要求法治和德治两手抓。这是极具针对性的观点,也是国家治理理论的亮点。
以商业领域为例。个人认为,确实要大力发挥道德对人们行为的教化、引导和约束作用。目前,我国商业领域道德失范严重,拜金主义、见利忘义、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这些问题如若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增加社会交易成本,败坏国家、政府和公民的形象,为此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高度重视,同时需要大力提倡全社会成员的伦理道德修养,推崇高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对经济行为的商业道德引导和约束。
运用商业道德规范对经济行为的引导和约束是社会成本最低的治理方式。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艾德华(Robert Randle Edwards)在一场题为“古为今用:中国古代的低成本治理方式”的学术报告中指出,过去五年中,世界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危机,政府支出上升而收入下降,研究如何从中国古代的低成本治理方式中寻求借鉴而为当今各国政府所用,现在应当是一个比较恰当的时机。艾德华教授认为,在古代中国,虽然人口数量众多,但是统治者依靠民间道德规范、社会治理方式与统一的刑事规则和惩罚相结合的方式,使得政府以较低的管理成本实现了社会稳定。艾德华教授提出,面对当今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古代中国的低成本治理方式具有当代意义。
今天,优秀的商业道德传统在一些地方还顽强地保持着。在广西某偏远小乡镇,至今保持了一个几百年前留传下来的商业道德习俗。在那里的新鲜蔬菜早市上,买卖双方无需见面,卖者将蔬菜明码标上价格,例如一把韮菜二元,买者自己拿一把韮菜后,然后把二元钱投进菜堆旁的小竹篓子里。买者自觉,卖者放心,从未有差错或丢失。早市的自助式买卖靠的就是商业道德和民间习俗。运用商业道德约束市场行为,可以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应该说,企业具有优良的商业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就会意味着好的经营,败坏的商业道德会使企业脱离正确的经营轨道。在竞争日趋激烈与复杂的社会中,企业商业道德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本企业的经营状况与发展,而且极大影响着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作为微观主体的企业只有将推崇良好的商业伦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自觉行动,才能为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外部环境。
改革开放三十几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惊人的发展,但社会伦理道德水平却未随之上升,这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进一步的顺利和健康发展。因此《决定》指出,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坚持继承优良传统美德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相结合。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举措。为此,必须大力提倡伦理道德修养、推崇高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强化对人们行为的道德约束,建设一个良序和谐的法治社会。
法律与道德需耦合并用
在分别分析了法律和道德对人们行为的不同作用后,还要着重研究二者作用机制的耦合并用问题,使法律和道德耦合成为强有力的“组合拳”。什么是“耦合”?所谓耦合,在物理学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系或两种运动形式之间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藉此推而广之,在社会科学领域中,我们也可以把两种社会现象通过某种条件,使其相互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的客观现象,称之为耦合。虽然法律和道德分别可对人们行为产生影响,但如果二者的影响力能够耦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组合拳”,就可以放大和增强法律和道德各自作用力。
从现实状况看,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复杂矛盾和重大挑战,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干预过多,各类市场壁垒重重、产能过剩、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诚信缺失、假冒伪劣商品丛生、收入分配不公和地方债务过重等等问题十分突出。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最需要法律和道德作用的耦合并用。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人们行为、调节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性地解决人们伦理道德问题。在现实经济社会活动中,如果人人都自觉进行道德约束,违法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遵守法律也就会有更深厚的基础。所以,我国历史上强调“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是有它的道理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客观上要求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与普惠性。而法律和道德作用的耦合并用正好反映了这种客观要求。法律和道德的耦合并用可以成为中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一大特色。根据我国现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条件,二者也完全可以耦合并用。
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还可以把一些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比如,信用不仅仅是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仅仅是一种交易方式,它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价值观。诚实守信会得到社会的推崇和信任,失信则将受到谴责和孤立。当人们都认同并遵守这种价值观和道德准则的时候,社会信用环境就会优化,失信的行为就会减少,法律的任务就会大为减轻。在目前诚信大量缺失而对正常经济社会生活造成严重损害的现实背景下,需要将一些伦理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进而运用法律来维护诚信道德准则。2013年7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公示当天,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公示的其中一家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公司山西分公司,主动找到沁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要求与申请人协商处理纠纷。在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下达成最终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公司山西分公司立即一次性向对方支付42万元工程款,给付了全部执行标的。
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有力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初步显示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诚信虽是一种道德规范,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让伦理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强制是必要的。这也增强了诚信道德规范的权威性和践行力。
总而言之,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在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同时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耦合并用,实现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责任人编辑: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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