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十位专家谈依法治国
《党建》
习近平: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01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苏长和——
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保证
我们党一直带领人民在理论和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两年来,中央不断出台各类规章制度,19项反“四风”禁令,有力推动了“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改革。这次四中全会《决定》又提出重大举措180多项,涵盖了依法治国各个方面。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么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要看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曾经,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不少国家都没能解决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南斯拉夫曾经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发展比较好的,但铁托没有了,那个制度和国家也没有了。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也是没有解决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可以说,处理好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认识中国法治道路,必须要学会用“合”的思维而不是“分”的思维。“合”的思维强调两点统一论,“分”的思维重视两点对立论。确立了“合解”思维,就很容易理解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的统一关系。党依据宪法领导人民依法治国,这其实就有“合解”的智慧。
现在社会上出现一些对立极端现象,是因为缺少两点统一的“合”的思维。例如,在“分”的思维或者对立思维下,就会出现“党大还是法大”这样的问题,这种对立思维的问法本身就是个陷阱。再比如,在西方宪政思潮下鼓吹司法独立,也是“分”的思维。共产党人最讲究一个“公”字。公正司法与党“立党为公”的精神是一致的。其实,不只是法治体系,中国制度体系的核心精神都是建立在“合”上的,这与西方制度“分”的精神恰恰形成对照,而这也正是我们制度的优势和生命力所在。
其实,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具体到法治建设领域,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习近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02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 韩振峰——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我们用30年的时间,走完西方世界300年的立法之路,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大国。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截至2014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42部,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
然而,“法律大国”不能单纯等同于“法治大国”。我们的法律体系虽不断完善,但在司法实践、社会管理中,在具体执政、行政过程中,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因此,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有机统一起来,才能使依法治国在实践中取得实效。
要看到,依法执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根本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通过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来实现。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离开共产党领导,离开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这个重要前提,依法治国就只能变成一句空话。
依法执政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四中全会《决定》的一系列规定,确保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依法执政还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有效途径。依法执政,一方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另一方面又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两个“要求”为实现依法治国提供了有效途径。由此,党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来治国理政,党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
习近平: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
03 福建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陈荣文——
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依据
早在1938年,毛泽东便提出要将“党内法规”作为规范党内关系,统一党的各级组织的行为的凭借,用党内法规来统领党的管理。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提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2013年8月,根据中央决定要求,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同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发布,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管党治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逻辑起点。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的纪律,既是党内法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内法规得以实施落实的有力保障。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宪法和党章都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党内法规是在宪法法律基础上的内部行为规范,依照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内的实际运用和具体体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宗旨相同,精神一致,内容相容,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党的先进性与先锋队角色决定了对党员的高要求、严标准。为了充分发挥党作为“始终推动运动前进的部分”这一先锋作用,党规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同时,党也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在自身建设方面健全法制、厉行法治,在党内生活中落实法治精神。
习近平: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04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石经海——
法治思维是依法执政的前提
在举国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大潮中,既打掉了诸如周永康、徐才厚等“老虎”,也打掉了在百姓身边的“苍蝇”。
其实,他们本该是治国理政的“执政”者,可偏偏在“执政”中偏离了法律的轨道,最终成为受法律惩处的“老虎”“苍蝇”。在令人痛惜的同时,也催人反思他们“依法执政”与“口是心非”悖论背后的原因:最关键的是缺乏必要的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相对,是一种“法治”的逻辑和思维方式。它的养成,需要在行事方式上能够严格按规则办事、按程序办事,始终坚持和做到“以法为据”、“以法为尺”,更需要在观念上崇尚法治、尊重法律、自觉将法律付诸实践,以“法”规范、约束和监督权力的运行,不以言代法,不以权压法。
然而,我们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缺乏必要的法治思维。在执政中,存在不执法、乱执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钓鱼式执法、寻租性执法等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进而使“依法执政”流于形式,甚至走向“法治”的反面,并蜕变为“老虎”和“苍蝇”。
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全面推行依法执政,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唯有如此,我们的“依法执政”才会不变质、不变味,我们党的领导干部才不会蜕变为“老虎”“苍蝇”。
当然,要培育法治思维,还需特别注意处理好两对关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有人认为,强调党的领导和以德治国,是与依法治国相冲突的,这是误解。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以党的领导为“法治”的直接方式,而是通过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来实现的。其次,“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也不是将以德治国为“法治”的直接方式,而是通过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来实现的。
习近平: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05 江苏省委党校教授 李立峰——
作风建设是依法执政的核心
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关键就在于依法执政。依法执政不仅是对各级政府行政行为的要求,也是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领导的应有之义。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执掌党的执政权和国家公权力的特殊群体,对其他社会群体起着形象塑造和榜样引领作用。
作风建设要求领导干部心中有法、言必合法、行必依法。想问题、定政策、办事情,要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决不能把法治建设喊在嘴上、贴在墙上,就是不抓在手上,搞形式主义和口号化,更不能把法律看作是约束老百姓的工具,自己却依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只有真正怀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不追求特权、对法律约束不搞例外,牢固确立起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原则,才能更好地影响和带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风建设要求政府施政恪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人民群众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深恶痛绝。政府行政要养成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工作作风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要恪守公平正义的法治观念,正确处理权与法、情与法、利与法的关系,确保权力行使不偏离法治轨道。
抓作风建设必须注重依纪依法,突出抓好制度建设和落实的长效化、常态化。要围绕反对“四风”,加快体制机制的改革建设,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使广大党员干部在作风建设问题上不想、不能、不敢出错。在组织生活范围内经常性地进行依纪依法剖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强化底线意识,增强纪律约束和法律制约意识,不闯红灯、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
抓作风建设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往往积习已久、习以为常,甚至已经司空见惯、约定俗成,一遇到适宜的气候和土壤,就会死灰复燃、卷土重来。要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增强制度的执行力。要敢于揭短亮丑,敢于拿起手术刀。只有实行零容忍,作风问题才不会滋生、反弹、蔓延,才能真正以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引领依法执政。
习近平: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06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陈柳裕——
基层组织是依法执政的主力
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党依法执政的组织基础。我们党的8000多万党员分布在400万个基层党组织之中,这是我们党巨大的组织资源和组织优势。
然而,目前部分基层组织还存在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不强,部分党员干部还存在党的观念淡化、先锋模范作用不突出等诸多问题。对此,四中全会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要看到,中国社会的性质、形态以及党在中国社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基层组织是党整合社会的重要组织机制、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社会协商体系发展的重要力量,承载着整合社会、服务社会、协调社会的重要使命。而在依法执政的4个基本要素即“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中,基层组织又是“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三个要素中不可或缺的实施主体。
基层组织要发挥好依法执政的主力军作用,有两个基本点需要坚持:
一是对内要提升党员依法办事的素养和能力。为此,各基层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让全体党员充分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要让全体党员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是对外要动员一切力量参与依法治理。“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是一项全社会参与的事业。基层组织要通过深入开展多层次的法治创建活动,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要注意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
当下,各基层组织要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争做遵守党内法规的典范,切实发挥依法执政的主力军作用。
习近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07 上海市委党校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陈保中——
依法执政是深化改革的保障
新时期改革的环境和条件已经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依法执政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保障。
从改革内容而言,改革是全方位的,不仅涉及经济,还包含政治、文化、军事、外交等方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依法治国是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执政是改革的必然要求。现阶段的改革涉及复杂的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和重新分配,改革不仅要做“加法”,很多时候还要做“减法”,甚至是复杂的“混合运算”。改革也不再是“摸着石头过河”,而是需要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加以实施,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机制。
从改革属性而言,改革具有变动性和开拓性,改革需要突破。而法治则要求固守与稳定。二者在实践中会有“破”与“守”的冲突。一些人打着“改革有理”的旗帜,以改革之名破坏法治的情况在我国并不罕见。在实际工作中,“法律千条文比不上领导一句话”,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从本质上来说,改革与法治两者内在是一致的,统一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当下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强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党只有坚持依法执政,才能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从而全面推进改革。
从改革的社会环境而言,当前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既是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凸显期。近年来,由于用法不当、执法不严,产生了一些伤害公民权利的事件,甚至引发冲突。依法执政,要求我们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把法治当作基准性思维方式。因此,只有坚持依法执政,才能正确处理各种矛盾,为推进改革营造公正有序、安定和谐的环境。
没有依法执政,就没有改革开放。法治靠改革推进,法治是改革的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更好发挥法治的规范和引领作用,解决好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习近平: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08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室主任 李春华——
依法执政是履行宗旨的深化
四中全会《决定》一个亮点,就是把党的依法执政与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统一起来,明确了依法执政的根本目的和方向目标。这是对党的全心全意为民服务宗旨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人民意志。党的“依法执政”与坚持自身的宗旨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依法执政,说到底,就是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实现执政为民、造福于民、取信于民。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宗旨具体化为推翻三座大山,实现人民翻身解放。新中国建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已经得到了解放,党的宗旨具体落实到带领大家发展经济上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党的宗旨可以概括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解决改革发展遇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扎扎实实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这次全会,首先在立法层面,对依法执政与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如何在现实中统一做了具体阐述。以民为本,是党宗旨的集中体现;立法为民,则是党的宗旨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因此,立法为民,应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从民意中汲取立法的动力和营养,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其次,最根本的是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崇高表现。党依法执政的实质就是依人民的意志执政。这也就成为依法执政的本质归依,是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执政方式上的本质特征。
再次,实现公平正义至关重要。权力滥用、权钱交易、权力腐败现象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是导致社会不公正的重要原因。只有做到依法执政,才能从制度和程序上制约权力,保证权力运行的公正性。
还有重要一点是,只有依法执政,才能把权力关在制度和法律的笼子里,实现党自身建设的制度化,防止和消除腐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
习近平: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09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许耀桐——
依法执政是党的建设的遵循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这就要求,当前党的建设必须承载起法治建设的重任。
当下,一些党员干部在依法执政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依法办事习惯和法治思维,认为只要按照上级的指示、领导的意见办事就行了,久而久之成为惯例和惯性;对党和法治存在错误认识,认为讲法治、突出法治,会伤及党的领导,造成对党的领导的冲击;不能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问题,人为地把改革和法治对立起来,以为只要讲了法治,就会压抑改革的动力和创新性。
依法执政是党的建设的遵循。目前,党的建设已形成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的“五位一体”格局。在这一格局中,要加强法治建设,体现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
在思想建设方面,要着力于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在组织建设方面,要在组织行动上促进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要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在作风建设方面,要更加明确党的作风纪律是党内规矩,而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通过法治建设,在党的作风上要体现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的恶劣风气。
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要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零容忍,无论是老虎还是苍蝇都一起打,都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
在制度建设方面,要加大党规党法的建设力度,确保在建党100周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转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在党的“五位一体”建设中加强法治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有效途径。也惟有此,才能彻底解决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违背法治的问题。
习近平: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10 中南大学廉政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李满春——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
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落脚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两大支柱,其中依法治国的“依”之所以不同于以德治国的“以”,就在于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要“以”法治为基础,更要“依”法治而前行。
依法治国具有全局性战略意义,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积极稳妥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制化建设是必由之路。
2014年5月,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挂牌成立,1枚公章取代了过去109枚公章的权限。“清权、减权、制权”成为新一届中央政府规范权力边界的目标。国务院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达600多项,行政审批在瘦身中彰显便民和惠民。“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政府理念正深入人心。
法治体系不同于以前提到的法律体系,包含着完整的体系结构,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
当下,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从严治党治政。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这一根本原则上,我们要旗帜鲜明地讲,理直气壮地讲。
过去,我们习惯用行政方式治理国家。用行政方式推动的治理具有变动性大和运动式的特点,在治理过程中无论是政策的可预期性和政策治理的效果都不太好。因此,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引领,注重运用法治方式推动改革。
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当年的“杀人犯”面临无罪判决的可能。这也显示,在我国,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只有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才能防止腐败,才能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之风。
《决定》强调要“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而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要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要完善政府内部专门监督,并延伸内部以外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责任人编辑: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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