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途径
《中国发展观察》
原标题:深化改革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途径——兼论相关国际经验教训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和2010年欧洲债务危机对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产生了深刻影响,涉及经济、社会等诸多领域,余波至今犹在,有的国家仍然处于困难境地。目前,美国经济稳步恢复,进入加息周期,又将产生新一轮复杂影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阶段,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是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条件。
从相关国家的经验教训看,金融风险表现为偿付能力危机特别是债务危机,但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重视源头问题。产业竞争力下降是值得重视的根本性因素,监管体制缺陷则助长了风险集聚势头。美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除了金融监管框架改革,“再工业化”战略是推动经济恢复的重要因素。在欧债危机过程中,德国凭借其产业竞争力优势经受住考验,并对其他国家施以援手,成为中流砥柱;有的国家则由于产业竞争力下降,依靠外部救援和财政紧缩政策难以走出困境。
防范金融风险的两个重点
从国际经验看,防范金融风险的治本之策在于提高实体经济竞争力,并通过改革建立审慎、公平导向的金融监管机制。具体包括:
1.产业竞争力基础
产业竞争力变化往往逐步显现,并不是金融危机的触发因素,容易被人忽视,但实际上是导致金融危机的基础性因素。具体而言,如果传统支柱产业的竞争力长期下降,而新兴产业又难以发挥带动作用,则势必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步陷入困难境地,偿债能力随之下降,进而影响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长此以往,金融风险必然不断集聚,并通过失业率表现出来。从国际经验看,提升产业竞争力应重视生产基础,包括加工制造,以及技术、知识创新等活动。这是生产服务业和消费服务业的发展基础。从奥巴马政府应对次贷危机的“再工业化”战略实施效果看,的确促进了就业。
德国一直重视制造业发展。上世纪东、西德合并之后,失业率一度处于较高水平。但德国在世纪之交围绕医药化工、精密机械、计算机等重要行业发展需要,加强人力资本投入,在数年内取得了有效进展,进一步提高了产业竞争力,为随后有效应对外部冲击奠定了基础。
因此,提升产业竞争力,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
2.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往往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涉及公众利益。大型金融机构通过风险传染,有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实现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重要前提是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促使金融机构稳健开展业务,维护公平交易,并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预警和危机恢复机制,防患未然。具体包括:一是建立有效覆盖各金融行业的监管框架。促进金融创新并不意味着放开不管,而是要改进监管机制;金融机构创新重点不应是设法绕过监管,而应是重视提高服务效能。二是提高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在金融服务电子化趋势下,监管机构的数据分析能力影响监管效能。监管部门非常重视充分掌握、分享金融市场数据;提高专业化分析能力,是监管机构加强内部团队建设的重要导向。同时,对监管机构授权程度也直接影响其监管能力。三是以审慎、公平为导向,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限制高风险业务扩张,以建立宏观审慎的微观基础;同时,监管部门以维护公平交易为导向,依托数据分析技术,对不公平或不合规的市场交易活动及时主动干预,包括主动干预不需审批的金融服务产品。四是依托监管部门掌握的市场数据,纳入大型金融机构信息,建立金融风险预警和危机恢复机制。通过定期排查、预演,及时发现金融体系中的风险隐患并加以处置。
化解金融风险的国际经验
1.推动劳动技能培训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大投资于人的力度,使劳动者更好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环境。从国际经验看,人力资本投资除了教育相关投入,如职业技术教育,还包括劳动技能培训,后者重点面向社会上的劳动年龄人群,含处于失业状态的弱势群体。原因在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例如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难免出现大量不适应变化的劳动力;同时,国际分工调整导致产业转移,也要求相关行业劳动力通过学习新技能来适应转型要求。
推动技能培训,可以带来一石三鸟效果。首先,可以提升相关产业竞争力,有利于经济转型升级。其次,可以有效缓解就业压力。通过授人以渔,不但解决弱势群体就业问题,也能根本缓解社会保障领域的财政压力。这符合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即不是把弱势群体养起来,而是帮助他们自食其力,实现共同发展。再次,面对中下层民众加强人力资本投入,可以有效缩小收入差距,有利于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德国在本世纪之初前后实施的“哈茨计划”表明,相关投入不多,但效果很明显,从短期角度看,有效缓解了失业压力,也解决了重点行业的高素质劳动力不足问题;从长期看,推动提高了德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2.消除金融监管盲区
金融改革是下一步重要工作之一,完善监管体制是重点。
寄希望监管盲区的金融活动能够有效自律,自发实现公平交易或有序发展,是极不现实的。原因是,在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缺陷,尤其是实操性不足的情况下,监管缺位必然导致逐利行为失控,而高回报必然伴随高风险。即使金融法治完善的发达国家,其金融监管体系也尽量消除监管盲区。原因在于就金融法律而言,不可能对各种金融活动作出充分详尽的规定,需要监管机构发挥监督作用。
加强监管,并不等于加强审批或干预,而是要把各类金融活动置于视野之内,记录相关交易信息。其意义在于,一是相关交易活动一旦记录在案,则金融组织不敢轻易违法违规。二是监管机构可以随时对所收集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针对重点问题线索进行严查,不但可以减少例行性现场监管工作量,而且可以提高监管核查工作的针对性,强化威慑力。三是可以根本解决审批与监管的两难问题。通过信息技术对市场机构报备的交易信息及时排查,在事中阶段主动介入,可以避免依赖审批进行事前管制产生的抑制效应,并有效扩大监管覆盖面。
例如,澳大利亚通过建立集中化的市场交易信息集中报备制度,金融信息必须及时上报,促使各类金融机构稳健开展业务,从根本上完善微观审慎基础。
3.支持困难金融机构主动兼并
在市场化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一些金融机构面临淘汰以致退出市场在所难免。同时,金融服务电子化等因素也会导致基层网点和小型金融机构数量减少。北美和欧洲的情况存在明显差别。北美的小型金融机构往往独立经营,缺乏体系支持,一旦无法维持则往往走上寻求救助、宣告破产的道路,对金融体系的冲击较大。例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发生了规模较大的储贷系统危机,1989年有531家小银行破产。而欧洲有关国家农村合作银行体系则通过系统内协调,在基层小型银行机构陷入困境之前就推动相互兼并,避免冲击金融体系。其特点在于,主动实行基层小型机构之间的横向兼并,而不是大机构兼并小机构,因而对市场份额分布影响有限。
相关经验表明,在金融机构无法适应市场发展趋势时,支持经营困难的小型金融机构主动寻求兼并,有助于减少各方损失,也有助于减轻政府压力。
推进结构性改革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必要之举
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推进结构性改革为重点部署各项工作,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有助于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其中推进创业创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推进社会资源重组、推进金融改革等举措有利于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1.推进创业创新
推进创业创新有助于激发微观活力,还能通过完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相关行业发展,形成新的“造血”机制,为提升产业竞争力打下基础,这些都有助于改善当地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从地方层面看,需要切实贯彻中央相关政策。一是加快推进诚信社会体系建设,重点完善基础信息汇集和使用机制。这是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础。否则,很难摆脱过度依赖抵押担保发放贷款的被动局面。二是切实贯彻减免小微企业税收的财税政策。小微企业对稳定就业具有重要贡献,但在初创阶段淘汰率很高;减免相关税赋对地方政府收入的影响有限,但对小微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促进技术普及推广。我国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关键在于技术改造升级。推广新技术有助于整体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从而巩固可持续增长的基础。地方政府可以而且应该发挥独特作用,包括完善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
2.降低企业成本
降低经营成本已经成为诸多企业的迫切呼声。在经济增速下行形势下,企业面临的内外部压力增大。企业要转型发展,首先必须可持续,降低企业经营负担是重要促进因素。企业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实现转型,银行的信贷风险自然随之逐步化解。
企业负担包括税费,也包括融资、电力、物流等要素成本。各类中介收费等涉及地方利益机制,在征税压力增大的趋势下难免出现反弹,势必加重企业负担,需要引起警惕。同时,物流、电力等行业需要完善体制,通过提高系统整体效率来降低用户成本。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方面,需完善直接融资机制和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增加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的利率议价能力,以改善社会融资环境。
3.推进社会资源重组
通过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化解房地产库存、加大人力资本投入等措施,促使社会资源向具有更高效益产出的领域集中,有助于提高经济体系整体活力,防范系统风险。
其中,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关键举措。但从实际看,各地对劳动力培训的实际投入力度有待加大。不少地方对本地劳动力的职业培训投入水平偏低,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投入更低。原因与劳动力流动性大、培训投入的短期效应不明显、企业积极性不高等因素有关。为此,需要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通过转移支付、地方自筹等方式,把提高技能培训绩效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方式之一。
4.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金融体制改革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的重要工作,涉及股市监管、银行体系、养老保险等方面。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有助于完善金融体系的运行机制,提高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推进结构性改革,相关举措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从国际经验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实际效果取决于关键举措的落实情况。从中国实际看,地方层面的贯彻落实情况事关重大。需要以问题为导向、以成效为检验,推动各地结合实际抓好政策落地。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责任人编辑:沈王一、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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