摒弃“重利用、轻保护”的野生动物立法思维
《中国发展观察》
原标题:摒弃“重利用、轻保护”的野生动物立法思维
正在院线热映的野生动物题材纪录片《我们诞生在中国》,赢得了出乎意料的好口碑。当观众透过荧幕走近那些生命片段的同时,或许没有意识到,就在几只“主角”身后,镜头未触及的方向,还有无数生命在演绎着“万物有灵且美”的故事。
遗憾的是,我们确实忽视了。有多少人会注意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更鲜有人知,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9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时过26年,彼时的立法环境早已发生变化,诸多法条已不合时宜。“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在资源保护基础上制定的,对野生动物重利用、轻保护。”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莽萍在接受《中国发展观察》采访时直言。她进而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26年来,已经产生了两方面的重大问题。一是我国境内生物多样性丧失严重,野生动物生存境况总体恶化,栖息地破坏严重;二是驯养繁殖和利用野生动物行业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制造了巨大的消费市场,导致物种濒危增加。根据学者查阅,“据国家林业局在线审批系统的公开资料,2005-2013年间,国家林业局共计向企业和个人发放了3725张‘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然而,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框架下,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未获进一步保护,反倒可能通过该法新规定的所谓名录调整而被合法地进行商业利用。其结果无疑将进一步推高我国各类畸形的野生动物消费和利用市场,造成社会公众对绿色发展的疑虑和困扰。”莽萍坦言。
正视大规模利用野生动物的严重危害
“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当中,野生动物资源论是观念上最大的障碍。”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郭鹏接受采访时说。
她进一步表示,人类的确有利用野生动物的过去,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就是应当的或者是唯一的选择。一方面,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使原本很多的利用方式都已经成为不必要的,这些方式应尽早加以淘汰。另一方面,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在现有的技术与产业化条件下,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规模已经远非前工业化时代可比,这样大规模的利用对自然生态所形成的危害已经无法被忽视。对于那些尚无法找到替代品的利用方式,我们应该视其必要性来控制其规模,而不是相反。这是工业化时代我们必须面对的新问题。
“无论是从生态的整体利益来看,还是从其他物种的自身利益来看,人类都不具有无约束地利用其他动物的权利。”郭鹏强调。
同样,中国绿发会濒危物种基金秘书长、拯救表演动物项目负责人胡春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对于野生动物,我们需要认识到它们的生态保护意义,而不是经济价值。”现在有很多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在野外生存状况堪忧,备受威胁,而在人工环境下的饲养量却很大,甚至被合法食用等经营利用,例如大鲵、林麝等。这样的利用从饲养的动物福利方面就饱受争议,而在利用的必要性方面也无法得到公认。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并非没有进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两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一些代表、学者强烈呼吁下,其总则第一条去掉了“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或“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字句,修改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莽萍表示,“这说明视野生动物为资源、应加以利用的过时观念并不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宗旨。这是一个观念的进步。”
“遗憾的是,这一观念进步和立法宗旨的提升没有体现在具体的内容上,新修法律的具体条款反而比原法在利用野生动物方面‘走得更远’。”莽萍直言。
野生动物园应回归保护的初衷
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列入该名录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将“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莽萍认为,这意味着所有原来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都有可能被移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适用一般“管理措施”,使得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得到更强的法律支持。
据了解,目前我国动物饲养单位已超400家。“特别是近年来,野生动物园产业盛行,与盲目发展野生动物人工饲养与繁殖有很大的关系。”这种盛行背后潜藏着诸多问题,郭鹏表示,尽管从动物的活动范围看,野生动物园相比传统的城市动物园大一些,但与真正野外的生存状况还有着天壤之别。这些动物主要靠人工投食喂养,没有自然形成的食物链,更谈不上维持自然形成的个体与群体关系。野生动物园为了吸引游客,常常把许多不同种类的动物放置在同一区域内,这些地方无论从植被还是气候来看,都与动物的自然栖息地相差很远。
莽萍进一步谈到,我国内地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兴建以企业模式经营的大型野生动物园,近些年发展规模逐渐增大,圈养野生动物也越来越多,不仅从国内野外获取野生动物,也进口大量非洲及世界其他地方各类野生动物。从诸多相关报道中可获知,长途运输野生动物死亡率很高,同时也会破坏当地的野生动物保护。
“这些野生动物园既然以商业目的建立,营利赚钱就是其最主要的目标。所以这些野生动物园设立了各种各样招徕游客的方法,许多都靠伤害野生动物来牟利,其中一些极其血腥和暴力,遭到公众的反感和抵制。”莽萍举了一些例子,如用活牛活羊活鸡鸭等投喂猛兽让游人观看。又如,需要残忍驯兽、逼迫野生动物违逆天性进行表演、拍照等吸引游客的方法,也主要是在野生动物园大规模开展的。近二十年来,也有一些野生动物园经营不下去,导致动物大量饿死。这类新闻可谓不绝于耳,仅据《新民周刊》等媒体报道,一些民营动物园被指像屠宰场,一些虎、熊等野生动物甚至被用来泡虎骨酒、取胆。莽萍认为,这些情况发生在野生动物园,应该引起国家的注意,法律修订应该禁止这些用野生动物牟利的方式。
然而,莽萍指出,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变相将动物展演(表演)合法化,并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利用的审批权下放给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而在原法中,“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她对此表示,该条原法的规定已经导致野生动物的滥用问题,是修订时要改进的条款,在修订中反而下放了审批权。驯兽和动物表演是一种严重虐待动物的娱乐活动,已被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城市禁止。我国政府部门也早已发布《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国家林业局,2010)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住建部,2010),要求自2011年1月起“停止所有动物表演项目”。新修《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动物展演(表演)合法化,不符合世界潮流,也与国家既有政策相矛盾,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相矛盾。
胡春梅同样提到,早在2010年,住建部主管的城市动物园就已被禁止野蛮残忍的动物表演和其他利用野生动物的方式。虽然只是属于行政规定,但很多动物园作出了响应,比如南京红山动物园、天津动物园等停止了动物表演,这是动物园转向科普的正确方向。
她进一步指出,当前很多野生动物园发展定位并不明确,失去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此外,还片面地追求大型动物,并不断引进外来的野生动物,包括海豚、白鲸、虎鲸、非洲象等大型哺乳动物。相比而言,对本土物种的展示过少。这偏离了科普、保育的国际动物园发展趋势。
在郭鹏看来,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让野生动物更少地受人类活动的影响,这才是长远之计。比如,印度为保护大象,开辟了著名的“大象走廊”,那些深入大象栖息地的居民在获得必要经济补偿后移出了这一区域;他们还在大象必经之路上食物稀少的地段种植稻子供其食用,以缓解人象冲突。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诚然,不能全然否定野生动物园的存在价值及其意义,其所承担的动物保育、研究及教育的工作,着眼于更为长远的动物福利,而目前诸多有违初心的做法亟待反省、修正。那么,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前提下,如何规范野生动物园的经营和管理?胡春梅建议,应从商业性经营转向保护性繁育,提高动物福利水平,健全基因谱系,加强科普教育,优化野外保护。从政策方面,不同种类的动物饲养标准需要制定和提高,并强制性执行和落实。从动物园管理方面,动物园需要加强与公众的沟通,积极听取对改善动物饲养状况有利的建议。
野生动物资源药用受争议
盲目发展野生动物人工饲养与繁殖涉及的另一大争议,即对以药用目的饲养野生动物的质疑同样无法回避。
值得注意的是,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野生动物可以作为药品和其他各种用途加以利用,不是资源又是什么?这让新修《野生动物保护法》看上去充满矛盾。”莽萍表示。
对此,郭鹏认为,野生动物入药的必要性缺乏严格的科学论证,一些含动物成分的药物与相应的不含动物成分的替代性药品在临床药效上的对比数据严重缺乏。另外,对于这些含野生动物成分的药品,国内真正的需求量是多少也常常是个未知数。比如,据业内人士透露,在国际上饱受诟病的“活熊取胆”产业所生产的熊胆粉的最大购买者竟然是韩国人。
她进一步指出,目前中医药走向世界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其中的动物成分,无论是从医学人道主义的角度还是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来看,它都是极其现实的障碍。从长远来看,发展中医药文化,让中医药走向世界,我们所要做的不是加强以虐待动物和破坏生态为代价的野生动物入药,而是积极寻找替代品和替代药物,发展人道中医药,发展以草药为核心的绿色中医药和无残忍对待动物的中医药。
唤醒、矫正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若不是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卷起一波口水纷争,公众忙着在“人是万物的尺度”逻辑下探讨伤人老虎的去留,亦或是将话题拉扯到圈养野生动物的伦理思考,野生动物可能很难成为舆论关注的对象。这既是遗憾,更是隐忧。
毋庸置疑,公众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亟待提升。于此,胡春梅认为,加强执法监督必不可少,减少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贸易和消费需求。另外,通过自然教育、多样化的户外活动方式,让公众尤其是儿童、青少年接触自然、了解自然、敬畏自然,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自然、保护野生动物。
莽萍认为,法律对于引导公众保护野生动物,规定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教育,培育尊重自然、尊重地球其他物种和生物多样性的理念最为有效。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这些方面的规定尚有不足,对其修正急迫且必要。如果法律不能体现维护生态、保护野生动物、逐步缩小利用野生动物行业的鲜明立场,不对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施以严格的惩罚措施,不加大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消费的限制和处罚,必将造成对野外动物种群的毁灭性冲击。
“更不可预计的是,那些直接暴虐对待野生动物人工种群的方式也必将引起社会分裂和导致伦理冲突,其暴力气息也将渗透社会,危害到我们每一个人。”莽萍强调。(记者 张菀航 姜巍)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杂志)
责任人编辑:沈王一、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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