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谋划新时期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行政管理改革》
[摘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重要政治任务。科学谋划、不断创新新时期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努力构建城乡统筹、制度衔接、运行规范、兜底有力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党的十九大报告阐明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进行了战略部署,是我们党在新时代开启新征程、续写新篇章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重要政治任务。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确立的新思想、新论断,科学谋划新时期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既要全面落实报告部署的具体任务,准确把握报告提出的宏观要求,更要深刻领会报告确立的“新时代、新思想、新矛盾、新目标”等重大政治判断、重大思想观点、重大战略部署,在深刻领会报告精神实质、科学谋划新时期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上下功夫。
一是要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放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去审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重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的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及“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都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着直接的、现实的指导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着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织密扎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保障好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真正在“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是要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去谋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党的十九大在全面总结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变革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政治论断,清晰地指出了党和国家事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时代坐标,明确了当前和下一阶段的历史任务,指明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进方向。进入新时代,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更为艰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也将肩负着更加重要的使命和责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作为托底性民生保障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密不可分,与困难群众的衣食冷暖休戚相关,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刻领会“新时代”这一重大政治论断的丰富内涵,主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认真研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在党和国家新的历史方位中,合理确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及时调整完善社会救助政策,补齐社会救助制度短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使困难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是要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放到我国社会新的主要矛盾中去考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的重大政治论断,深刻揭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为我们准确把握新时代的新发展要求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实践遵循。我们谋划和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无论是制定目标、明确任务,还是设计制度、制定政策,都要牢牢把握这一主要矛盾,既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满足困难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多方面需求。一方面,要认真研究“美好生活需要”的丰富内涵,深入分析和把握困难群众多方面、多样化、多层次的生活需求,丰富和拓展“基本生活”的内涵,不断创新救助理念、救助内容、救助方式和救助服务,从单一的现金救助向物质和服务相结合的多维度保障转变,从简单的生活型救助向综合型救助延伸,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满足基本需求、符合时代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区域统筹,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快速发展,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四是要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放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新目标中去推进。党的十九大在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部署的同时,明确了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分两步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目标。这一目标描绘了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最突出的短板主要在民生领域,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目前,我国有5700多万低保对象、511万特困人员,每年还有8000多万人次困难群众需要医疗救助,近千万人次城乡群众需要通过临时救助渡过生活难关。这部分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没有他们的小康,就不是全面的小康。没有他们的现代化,就不是全面的现代化。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的托底性制度安排,社会救助既是社会运行的“稳定器”,也是确保困难群众同步实现小康,“不让小康路上任何一个困难群众掉队”宏伟目标的有力保障。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求我们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救助效益,努力构建城乡统筹、制度衔接、运行规范、兜底有力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同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小康社会,走进现代化。
二、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任务、新举措,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部署“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时,从多个层面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出了新任务。尽管有些任务在报告中只是简单的一句话,但内涵十分丰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求我们必须“对号入座”,切实抓好这些新任务、新举措的落实。
一是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加大社会救助统筹力度,通盘考虑、整体谋划、统一部署,从全局上谋篇布局、思考安排社会救助工作。一是加强城乡统筹。重点是进一步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健全城乡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的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最终实现待遇公平。二是加强信息统筹。加快建立县级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数据库,逐步做到“凡申请救助帮扶必入库”“凡实施救助帮扶必用库”,通过“申请救助信息一口入、实施救助信息一口出、救助结果信息一口归”,避免遗漏救助和重复救助。三是加强资源统筹。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加快形成综合救助格局,实现救助效益最大化。此外,要从加强法治和制度建设的角度,促进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目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8+1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但还不够完善。要继续推进社会救助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制度,使社会救助体系更加系统、更加完备。
二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社会关注度也很高,党的十九大对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抓好落实。一要适度调整低保制度定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应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客观实际,推动低保制度从保障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逐步向适度满足困难群众美好生活需要转变。二要完善低保标准制定调整办法。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物价上涨、消费结构变化等因素,通过市场菜篮子法计算当地人均基本消费需求,科学测算低保标准。三要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办法。以家庭收入、财产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困难程度。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对象认定的准确度。
三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要按照“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使社会救助制度更加成熟定型。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细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完善救助供养标准制定方式,优化救助供养服务,实现对特困人员的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坚持托底、高效、衔接,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科学制定救助标准,优化审核审批程序,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完善重特大疾病分类分档梯度救助方案,研究完善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努力提高医疗救助制度可及性。
三、准确把握党的十九大对民生保障作出的新部署、新要求,不断创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并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我们要遵循“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工作思路,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不断创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一是强化兜底保障理念,坚守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社会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必须强化兜底保障理念,既突出从困难群众覆盖面上兜住底,又注重在救助水平和个案救助方面兜住底。要提高制度可及性,从面上兜住底。针对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调整完善各项救助制度的政策目标,逐步拓展制度覆盖范围,做到不同类别、不同需求的困难群众都有制度保障,当遭遇困难、陷入困境时,救助制度“公平可及”。要提高标准的科学性,从线上兜住底。准确把握相关制度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救助标准,适时适度调整救助水平,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既能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眼前的实际问题,又能激发困难群众自身内在潜能。要突出重点精准施救,从点上兜住底。要在“精准”上下力气,把有限的资金瞄准最困难的群众。突出重点对象,实施差异化救助,为重点救助对象提供更多个性化、差别化服务。
二是加快形成梯度救助格局,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救助安全网。优化调整现行社会救助制度,以基本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急难等为主要内容,根据群众的困难类型有针对性地提供类别化、个性化救助,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救助安全网。基本生活救助重点保障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从低保、特困逐步向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拓展,临时救助覆盖所有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陷入生活困境的城乡群众。确保任何一个家庭或公民在遇到困难、生活难以为继时,都能通过社会救助得到兜底保障。
三是积极构建综合救助服务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效益。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牵头、民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组成部门和工作规则,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基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进一步探索建立“救急难”机制,综合运用各项救助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强各类救助资源统筹,及时救助遭遇各类急难问题的困难群众,加快形成主动发现、快速回应、政社互补、急难有救的工作格局,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第2期
党的十九大报告阐明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进行了战略部署,是我们党在新时代开启新征程、续写新篇章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重要政治任务。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确立的新思想、新论断,科学谋划新时期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既要全面落实报告部署的具体任务,准确把握报告提出的宏观要求,更要深刻领会报告确立的“新时代、新思想、新矛盾、新目标”等重大政治判断、重大思想观点、重大战略部署,在深刻领会报告精神实质、科学谋划新时期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上下功夫。
一是要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放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去审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重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的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及“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都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着直接的、现实的指导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着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织密扎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保障好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真正在“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是要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去谋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党的十九大在全面总结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变革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政治论断,清晰地指出了党和国家事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时代坐标,明确了当前和下一阶段的历史任务,指明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进方向。进入新时代,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更为艰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也将肩负着更加重要的使命和责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作为托底性民生保障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密不可分,与困难群众的衣食冷暖休戚相关,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刻领会“新时代”这一重大政治论断的丰富内涵,主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认真研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在党和国家新的历史方位中,合理确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及时调整完善社会救助政策,补齐社会救助制度短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使困难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是要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放到我国社会新的主要矛盾中去考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的重大政治论断,深刻揭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为我们准确把握新时代的新发展要求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实践遵循。我们谋划和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无论是制定目标、明确任务,还是设计制度、制定政策,都要牢牢把握这一主要矛盾,既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满足困难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多方面需求。一方面,要认真研究“美好生活需要”的丰富内涵,深入分析和把握困难群众多方面、多样化、多层次的生活需求,丰富和拓展“基本生活”的内涵,不断创新救助理念、救助内容、救助方式和救助服务,从单一的现金救助向物质和服务相结合的多维度保障转变,从简单的生活型救助向综合型救助延伸,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满足基本需求、符合时代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区域统筹,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快速发展,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四是要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放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新目标中去推进。党的十九大在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部署的同时,明确了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分两步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目标。这一目标描绘了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最突出的短板主要在民生领域,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目前,我国有5700多万低保对象、511万特困人员,每年还有8000多万人次困难群众需要医疗救助,近千万人次城乡群众需要通过临时救助渡过生活难关。这部分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没有他们的小康,就不是全面的小康。没有他们的现代化,就不是全面的现代化。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的托底性制度安排,社会救助既是社会运行的“稳定器”,也是确保困难群众同步实现小康,“不让小康路上任何一个困难群众掉队”宏伟目标的有力保障。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求我们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救助效益,努力构建城乡统筹、制度衔接、运行规范、兜底有力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同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小康社会,走进现代化。
二、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任务、新举措,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部署“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时,从多个层面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出了新任务。尽管有些任务在报告中只是简单的一句话,但内涵十分丰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求我们必须“对号入座”,切实抓好这些新任务、新举措的落实。
一是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加大社会救助统筹力度,通盘考虑、整体谋划、统一部署,从全局上谋篇布局、思考安排社会救助工作。一是加强城乡统筹。重点是进一步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健全城乡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的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最终实现待遇公平。二是加强信息统筹。加快建立县级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数据库,逐步做到“凡申请救助帮扶必入库”“凡实施救助帮扶必用库”,通过“申请救助信息一口入、实施救助信息一口出、救助结果信息一口归”,避免遗漏救助和重复救助。三是加强资源统筹。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加快形成综合救助格局,实现救助效益最大化。此外,要从加强法治和制度建设的角度,促进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目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8+1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但还不够完善。要继续推进社会救助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制度,使社会救助体系更加系统、更加完备。
二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社会关注度也很高,党的十九大对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抓好落实。一要适度调整低保制度定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应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客观实际,推动低保制度从保障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逐步向适度满足困难群众美好生活需要转变。二要完善低保标准制定调整办法。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物价上涨、消费结构变化等因素,通过市场菜篮子法计算当地人均基本消费需求,科学测算低保标准。三要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办法。以家庭收入、财产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困难程度。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对象认定的准确度。
三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要按照“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使社会救助制度更加成熟定型。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细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完善救助供养标准制定方式,优化救助供养服务,实现对特困人员的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坚持托底、高效、衔接,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科学制定救助标准,优化审核审批程序,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完善重特大疾病分类分档梯度救助方案,研究完善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努力提高医疗救助制度可及性。
三、准确把握党的十九大对民生保障作出的新部署、新要求,不断创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并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我们要遵循“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工作思路,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不断创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一是强化兜底保障理念,坚守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社会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必须强化兜底保障理念,既突出从困难群众覆盖面上兜住底,又注重在救助水平和个案救助方面兜住底。要提高制度可及性,从面上兜住底。针对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调整完善各项救助制度的政策目标,逐步拓展制度覆盖范围,做到不同类别、不同需求的困难群众都有制度保障,当遭遇困难、陷入困境时,救助制度“公平可及”。要提高标准的科学性,从线上兜住底。准确把握相关制度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救助标准,适时适度调整救助水平,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既能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眼前的实际问题,又能激发困难群众自身内在潜能。要突出重点精准施救,从点上兜住底。要在“精准”上下力气,把有限的资金瞄准最困难的群众。突出重点对象,实施差异化救助,为重点救助对象提供更多个性化、差别化服务。
二是加快形成梯度救助格局,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救助安全网。优化调整现行社会救助制度,以基本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急难等为主要内容,根据群众的困难类型有针对性地提供类别化、个性化救助,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救助安全网。基本生活救助重点保障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从低保、特困逐步向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拓展,临时救助覆盖所有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陷入生活困境的城乡群众。确保任何一个家庭或公民在遇到困难、生活难以为继时,都能通过社会救助得到兜底保障。
三是积极构建综合救助服务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效益。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牵头、民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组成部门和工作规则,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基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进一步探索建立“救急难”机制,综合运用各项救助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强各类救助资源统筹,及时救助遭遇各类急难问题的困难群众,加快形成主动发现、快速回应、政社互补、急难有救的工作格局,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第2期
责任人编辑:曹淼、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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