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价值、困境及对策
《行政管理改革》
[摘 要] 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社会组织具有呼应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作用,有益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可以在动力、资金和氛围上提供帮助。然而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过程中,面临着定位模糊、治理低效和激励有限等困境。社会组织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主体,在乡村文化振兴中,仍有发挥作用的余地。
[关键词] 社会组织;社会治理;乡村文化振兴;乡村振兴战略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近年来,我国乡村政治、经济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乡村文化却相对落后。无论是乡村综合文化站的数量、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村民的文化素养,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文化生活的贫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三农”的发展。乡村文化振兴是根据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从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转变的目标,提供满足村民精神文化需求的文化活动和设施,培养具有较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技素养和专业职业技能的新型村民。
社会组织作为基层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被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学者所关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内容包括参与乡村文化政策的制定、修改和评估;参与建设娱乐设施;参与乡风文明建设等。直接参与途径是承包政府购买的项目为村民提供产品或服务,间接参与途径是经由正式或非正式渠道,表达意见和主张以影响政府乡村文化振兴的决策和行为。部分学者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析框架中理解社会组织,认为社会组织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桥梁。[2]还有一部分学者从多元治理理论出发,强调应改变原有政府单一供给公共服务的模式。[3]然而研究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学者极少。学者们普遍认为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过程中,政府应给予更多支持,[4]社会组织自身也应增强文化内生引领能力,[5]探索良性的运行机制。[6]现有研究多从微观角度分析某一个村或县的文化振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缺乏宏观的归纳总结。本文从宏观的视角总结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必要性,从政府、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等多个维度研究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试图丰富学界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研究,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一、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现实意义
(一)丰富乡村文化振兴的供给主体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受资源、能力以及利益等方面的限制,政府对于提供给村民多样化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呈现出供给不足或供需不平衡的现象。而社会组织的参与改变了以往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服务模式,拓宽了提供服务的渠道,以更有弹性的方式为村民提供文化产品或服务,弥补了政府在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时的缺陷。社会组织不同于政府,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以结合当地乡村文化背景、现状以及村民的偏好,提供更加具体和多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此外,村民作为乡村文化的直接受用者,对自己需要和渴望的文化活动有着最直接的体会,社会组织为村民提供了一个可以随时表达自己意愿的平台。村民一方面可以直接向社会组织表达自己的感受,将对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的意见直接反馈给相关主体;另一方面村民也可以选择加入适合的社会组织,直接参与到文化振兴的有关项目中来。
(二)夯实乡村文化振兴的物质基础
乡村文化建设相对落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乡村物质条件匮乏,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极其缺乏。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无论是在财政拨款还是在政策制度上都给予了乡村文化建设越来越多的扶持,但由于中国乡村面积宽广、人口众多再加上文化基础本身十分薄弱,所以尽管各级政府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乡村文化振兴的脚步依然十分缓慢,乡村文化产品缺乏、文化事业建设落后、文化遗产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在多数乡村都未得到解决。
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特征意味着它的资金并不用分配给组织成员,而是用于组织的发展和活动的开展,这使得社会组织能为村民提供更加物美价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从而减轻村民的经济负担,让文化成为村民“看得见、摸得着”的需求。社会组织公益性的特征使它能广泛汇集社会资金,让更多有志于振兴乡村文化、有公益心的人找到了捐助的渠道,放心地将资金捐助给社会组织。
(三)共建乡村文化振兴良好氛围
从乡村文化建设的性质和领域来看,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主体是多元的,需要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村民共同合作,营造一个分工明确、体系完备的治理环境。社会组织的性质意味着它能在政府、市场和村民之间起到中介、协调和沟通的作用,从而提高各主体治理效率,完善乡村文化治理体系,共建乡村文化振兴氛围。
在传统的乡村文化建设中,政府起主导作用,村民被动参与,这种建设方式既单一又低效。从建设内容上来看,政府难以突破以任务为导向的模式为村民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从实施效率上来看,村民敷衍配合的态度严重拉低了文化振兴的进程。而社会组织的参与改变了这种格局。许多农村自发、传承性的社会组织其成员就是村民本身,它以一种来自村民、服务村民的方式,让村民成为乡村文化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和参与者,这种身份能让村民更加深刻地了解到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性,提升村民参与文化建设的热情,使乡村文化振兴的理念深入村民心中,在乡村中形成一种重视科学文化、崇尚科学文化的良好氛围。
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困境分析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社会治理向基层下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打造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然而在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实际进程中,依然面临着重重阻碍,对于振兴乡村文化而言,社会组织更是道阻且长。
(一)定位模糊:乡村文化振兴中政社角色不明
继“政企分离”之后,“政社分离”如今也成为减轻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有许多方面落实不到位。在乡村文化振兴中,政府和社会组织定位不分、角色不明会给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带来诸多困境。首先一点就是会导致社会组织的身份尴尬。在如今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尚未完全实现的现实情况下,存在有某些社会组织与政府“互利共生”或是某些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与相关社会组织形成利益联盟的现象。[7]原本应和政府保持着平等合作、买方与卖方关系的社会组织,不可避免地成为政府的“依附者”或是“下级部门”。这种模棱两可地身份不仅使得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文化振兴时很难准确地把握自己的目标、独立决策,也使得村民无法分清社会组织究竟是政府的“替代品”还是公益机构。
在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治理格局中,政府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职能,大大降低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多数社会组织都在资金的筹备、自身的管理、活动的选择上对政府十分依赖。根据资源依赖理论所得,资源的背后就是权力,[8]资源不独立的社会组织显然也就难以拥有自主性,其运作过程及实际决策都不由自己掌握。在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过程中,若是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举办文化活动、引进文化产品等都受到政府的管控,则不仅会降低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积极性,还会导致社会组织提供的文化服务偏离公益性的目的。
(二)治理低效:社会组织振兴文化的能力不足
我国社会组织起步较晚,虽然目前出现了蓬勃发展的趋势,但自身能力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乡村社会组织,还处于婴幼儿阶段,整体数量较少,自身的结构和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发展道路仍不明确,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能力十分有限。首先,制约乡村社会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就是缺乏专业的人才。文化的建设离不开专业化的高素质人才,然而我国的现状是,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巨大,大量乡村有为青年落户城市,而城市青年才俊不愿驻扎乡村,造成乡村人才流失严重,乡村文化振兴队伍老龄化、空心化和业余化现象严重。专业人才的缺乏不仅使得社会组织难以面对组织发展、经费筹集、活动设计、活动举办的种种难题;更加会使得社会组织难以准确把握乡村发展现状,无法举办真正适合乡村文化振兴的项目,严重影响了乡村文化发展进程。
其次,我国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能力尚不成熟,集中表现为基层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形式上注册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存在理事会不健全,甚至没有理事会的情况,从而导致该类社会组织在选择活动项目时容易偏离自己的使命,做出与振兴乡村文化相违背的活动决策,再加上缺乏自我监督及评价,造成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举步不前的现状。而乡村社区型社会组织很多都缺乏完整的组织章程,在日常的运营和财务的管理上没有形成一套体系标准,使得组织的运行效率低下、资金状况不明、执行力不高、村民的信任度不足,最终导致组织的活动难以开展。
另外,乡村社会组织的创新能力也有待加强。创新是一个组织发展的源泉。对于乡村文化振兴而言,社会组织的创新能力更是至关重要的。我们需要的不是一个按模式照搬方案的社会组织,而是一个能针对各个乡村现状,提出新颖、有实践性的方案的社会组织。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多数社会组织创新性较为缺乏,在理念上一味遵循政府制定的方向和目标;在体制机制上照搬政府的管理模式;在服务内容上循规蹈矩地完成政府布置的购买任务;在服务方式上一成不变地提供机器式的服务。[9]
(三)激励有限:激励社会组织参与的力度不强
目前,政府针对社会组织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中既有支持性的又有制约性的,但是在总体上对社会组织的激励力度依然不强。首先就表现在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空缺,给了部分社会组织浑水摸鱼的机会。过去我国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制度上存在“重登记、轻管理”的局面,[10]政府仅在审批环节对社会组织上交的材料予以考察,疏于关心组织日常运营和后续活动的开展。监督机制不到位不仅体现在政府轻管理,还体现在村民不重视。主人翁意识不强使得村民往往忽视了自己监督主体的地位,对社会组织的行为采取漠视的态度,这就给了社会组织一种不受制约的错觉,没有了社会监督压力的社会组织也就没有了前进的动力。
监督激励机制不到位还会降低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社会公信力不高会影响村民参与组织活动的积极性,也会阻碍组织资金的筹集。在过去几年,影响社会组织公信力的热点事件频频发生,诈捐事件、“郭美美”事件等都对社会组织的公信力造成了不小的损害,对于村民而言,他们没办法考核每一个社会组织的可信度,只能通过新闻资讯和周边社会组织的所作所为进行判断。在整个社会公信力不高的环境下,村民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也就不高,因而参与文化活动的热情也会随之下降。
除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社会组织的绩效进行评估的评估机制也不完善。一个活动完整的开展应该要包括前期准备、中期执行以及后期的反馈,缺乏评估机制也就意味着活动的效果得不到有效的反馈,这既不利于组织下一个活动的开展也不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社会组织的目的是为村民提供公益性的文化项目,普遍是通过政府购买来提供文化服务,对于这种项目竞标模式的活动而言,绩效的评估就更显关键。而目前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绩效进行评估的意识还很薄弱,第三方评估机构也是少之又少,仅有的评估机构在成员的稳定性、专业性、客观性以及标准的全面性方面也存在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些问题对评估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使社会组织的绩效难以得到真正的反馈。
三、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对策
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路上还有很多的困难,需要政府、社会组织自身以及村民齐心协力,共同参与,打造一个良好的治理环境。
(一)明确社会组织振兴乡村文化的角色
振兴乡村文化需要完善的治理体系,需要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和村民的角色,平衡三者之间关系。从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以及价值观念等层面入手,及时纠正不合理的制度、体制和观念,构建彼此合作、共同治理的多元互动关系。要理顺与政府的关系,明确社会组织在振兴乡村文化中的角色,找准自身定位,确定自身职责。政府应尽量减少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简政放权。在乡村文化振兴中,政府提供社会组织文化建设所需要的平台和资金,而社会组织供给具体服务或项目,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贴近村民、专业化、灵活度高的特点,将社会组织在乡村文化振兴方面的组织作用发挥到最大,两者分工明确、共同合作以满足村民日益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政府将乡村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文化事业的建设合理地委托给相应的乡村社会组织承担,逐渐从公益服务的唯一提供者转变为保障者,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众受益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社会组织必须明确自己在乡村文化振兴中是一个独立的主体,需要增强自身的独立性建设。政府的拨款应该成为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之一而不是全部。因此,社会组织无论是在人才的聘用与选择还是资金的筹集上都要增强独立能力。一个成熟的社会,是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种力量基本均衡的社会。[11]三种力量相互制约均衡,才能保障国家稳定发展、社会各阶层利益得以实现。因此,社会组织还需加强自身的自主性建设,拒绝照搬政府模式,依据自身优势发挥自身独特作用改变目前自己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弱势地位。对于乡村文化振兴而言,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提出乡村文化振兴战略和乡村文化整体发展方向;而市场通过自由交易提供私人文化产品;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只有社会组织才能担起在竞争市场中自主自愿地建设文化产品和事业的重任。只有社会组织拥有足够自主权,才能支撑起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足鼎立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提高社会组织振兴乡村文化的能力
第一,要增强社会组织的筹资能力。充足的资金是保证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前提,社会组织不能单纯只依靠政府的拨款,而要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收支,拓展资金来源渠道,谋取更多的资源。首先,要合理利用政府的资助,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文化建设项目,吸引政府的资金支持。其次,要坚持开展文化营销活动,如放电影、图书租售、文艺演出等,向村民提供富有吸引力的文化活动,增加服务所得收入。另外,社会组织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号召更多的企业和个人积极捐赠,以此来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除此之外,社会组织还应对自身的资金进行合理的管理和投资,做到组织财产透明化。
第二,要加强社会组织人才管理的能力。在招聘环节上,要合理安排人才队伍结构,既要想办法解决优秀人才的户口、津贴、社会保障等现实的问题,努力吸引优秀青年,又要积极动员乡村精英加入组织中来;在培训环节上,可以通过在职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成员的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在绩效管理环节中,要建立灵活的绩效管理机制,组建民主的、学习型的服务团队,充分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提高社会组织的效率。
第三,要建立科学的制度。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一个组织稳定发展的基石,社会组织应围绕促进乡村文化振兴这一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社会组织对自身的发展要有一个长远的战略规划,依据战略规划选择合适的文化项目,项目的执行和监督严格遵守组织章程。除了外化的规章制度,内在的组织文化也是社会组织不能忽视的环节,组织文化决定了组织的发展方式,尤其是对于振兴乡村文化的社会组织来说,只有组织自身形成了一种崇尚科学、热爱学习的组织文化,才能带动整个乡村的文化氛围。
第四,要提高社会组织的创新能力。创新是组织发展的源泉,也是社会组织得以长远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时间不长,还处在起步阶段,需要在资金筹集、人才管理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向发达国家学习,吸收国内外优秀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应用和创新。在运作模式上,可以和村委会、企业或者村民联合,结合当地的人文环境和民族特色等,探索文化振兴的新形式、新手段和新途径,丰富村民的业余生活,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
(三)加大社会组织振兴乡村文化的激励力度
我国的社会组织在先天上起步晚,在后天上定位模糊,受到政府和周围环境的制约,在夹缝中艰难发展。要想社会组织能够“茁壮成长”,有效的监管和激励必不可少。
第一,要对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社会组织予以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在政策上,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的要求,在实践中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边发展、边规范。在资金上,可以设立专项基金,专门用来扶持农村自发型社会组织、文化公益型社会组织等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社会组织,以购买服务或是发展培训等方式对其进行扶持。
第二,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健全社会监督体系。一方面,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进行宏观约束和监督。督促社会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对其报表、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抽查或是评比,督促社会组织积极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监督。从国际经验看,社会监督是一个不可替代的机制。社会组织作为一个自治性公益组织,声誉是十分重要的,良好的声誉意味着它可以在接下来的发展中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所以社会组织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社会信任度。
第三,要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乡村文化振兴涉及村民精神文化层次的追求,村民的感受、实际成效和总体目标的实现是衡量其有效性的标准之一。第三方评估作为一种必要而有效的外部制衡机制,可以提高评估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因此,要加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的信誉、绩效和目标价值的评估,完善评估制度,并把评估结果和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激励社会组织更加健康积极地参与乡村文化振兴。
在新时代下,大力发展和培育社会组织已成为大势所趋。在乡村文化振兴中,社会组织因具有公益性、自治性等特性而能很好切合村民的需求,为乡村文化振兴提供巨大的帮助。然而现实是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社会组织不仅数量少,质量也参差不齐,受自身局限和制度环境的约束,供给乡村的文化服务单一且低质。但是随着我国乡村治理结构转型的推进,在政策的支持下,社会组织正快速发展,在缓解政府压力、满足村民文化诉求、促进乡村文化振兴等方面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 人民日报,2017-10-2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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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顽强,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于周旭,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徐新盛,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辅导员。)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19年第1期)
[关键词] 社会组织;社会治理;乡村文化振兴;乡村振兴战略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近年来,我国乡村政治、经济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乡村文化却相对落后。无论是乡村综合文化站的数量、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村民的文化素养,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文化生活的贫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三农”的发展。乡村文化振兴是根据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从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转变的目标,提供满足村民精神文化需求的文化活动和设施,培养具有较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技素养和专业职业技能的新型村民。
社会组织作为基层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被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学者所关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内容包括参与乡村文化政策的制定、修改和评估;参与建设娱乐设施;参与乡风文明建设等。直接参与途径是承包政府购买的项目为村民提供产品或服务,间接参与途径是经由正式或非正式渠道,表达意见和主张以影响政府乡村文化振兴的决策和行为。部分学者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析框架中理解社会组织,认为社会组织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桥梁。[2]还有一部分学者从多元治理理论出发,强调应改变原有政府单一供给公共服务的模式。[3]然而研究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学者极少。学者们普遍认为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过程中,政府应给予更多支持,[4]社会组织自身也应增强文化内生引领能力,[5]探索良性的运行机制。[6]现有研究多从微观角度分析某一个村或县的文化振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缺乏宏观的归纳总结。本文从宏观的视角总结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必要性,从政府、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等多个维度研究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试图丰富学界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研究,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一、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现实意义
(一)丰富乡村文化振兴的供给主体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受资源、能力以及利益等方面的限制,政府对于提供给村民多样化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呈现出供给不足或供需不平衡的现象。而社会组织的参与改变了以往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服务模式,拓宽了提供服务的渠道,以更有弹性的方式为村民提供文化产品或服务,弥补了政府在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时的缺陷。社会组织不同于政府,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以结合当地乡村文化背景、现状以及村民的偏好,提供更加具体和多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此外,村民作为乡村文化的直接受用者,对自己需要和渴望的文化活动有着最直接的体会,社会组织为村民提供了一个可以随时表达自己意愿的平台。村民一方面可以直接向社会组织表达自己的感受,将对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的意见直接反馈给相关主体;另一方面村民也可以选择加入适合的社会组织,直接参与到文化振兴的有关项目中来。
(二)夯实乡村文化振兴的物质基础
乡村文化建设相对落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乡村物质条件匮乏,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极其缺乏。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无论是在财政拨款还是在政策制度上都给予了乡村文化建设越来越多的扶持,但由于中国乡村面积宽广、人口众多再加上文化基础本身十分薄弱,所以尽管各级政府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乡村文化振兴的脚步依然十分缓慢,乡村文化产品缺乏、文化事业建设落后、文化遗产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在多数乡村都未得到解决。
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特征意味着它的资金并不用分配给组织成员,而是用于组织的发展和活动的开展,这使得社会组织能为村民提供更加物美价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从而减轻村民的经济负担,让文化成为村民“看得见、摸得着”的需求。社会组织公益性的特征使它能广泛汇集社会资金,让更多有志于振兴乡村文化、有公益心的人找到了捐助的渠道,放心地将资金捐助给社会组织。
(三)共建乡村文化振兴良好氛围
从乡村文化建设的性质和领域来看,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主体是多元的,需要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村民共同合作,营造一个分工明确、体系完备的治理环境。社会组织的性质意味着它能在政府、市场和村民之间起到中介、协调和沟通的作用,从而提高各主体治理效率,完善乡村文化治理体系,共建乡村文化振兴氛围。
在传统的乡村文化建设中,政府起主导作用,村民被动参与,这种建设方式既单一又低效。从建设内容上来看,政府难以突破以任务为导向的模式为村民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从实施效率上来看,村民敷衍配合的态度严重拉低了文化振兴的进程。而社会组织的参与改变了这种格局。许多农村自发、传承性的社会组织其成员就是村民本身,它以一种来自村民、服务村民的方式,让村民成为乡村文化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和参与者,这种身份能让村民更加深刻地了解到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性,提升村民参与文化建设的热情,使乡村文化振兴的理念深入村民心中,在乡村中形成一种重视科学文化、崇尚科学文化的良好氛围。
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困境分析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社会治理向基层下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打造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然而在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实际进程中,依然面临着重重阻碍,对于振兴乡村文化而言,社会组织更是道阻且长。
(一)定位模糊:乡村文化振兴中政社角色不明
继“政企分离”之后,“政社分离”如今也成为减轻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有许多方面落实不到位。在乡村文化振兴中,政府和社会组织定位不分、角色不明会给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带来诸多困境。首先一点就是会导致社会组织的身份尴尬。在如今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尚未完全实现的现实情况下,存在有某些社会组织与政府“互利共生”或是某些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与相关社会组织形成利益联盟的现象。[7]原本应和政府保持着平等合作、买方与卖方关系的社会组织,不可避免地成为政府的“依附者”或是“下级部门”。这种模棱两可地身份不仅使得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文化振兴时很难准确地把握自己的目标、独立决策,也使得村民无法分清社会组织究竟是政府的“替代品”还是公益机构。
在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治理格局中,政府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职能,大大降低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多数社会组织都在资金的筹备、自身的管理、活动的选择上对政府十分依赖。根据资源依赖理论所得,资源的背后就是权力,[8]资源不独立的社会组织显然也就难以拥有自主性,其运作过程及实际决策都不由自己掌握。在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过程中,若是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举办文化活动、引进文化产品等都受到政府的管控,则不仅会降低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积极性,还会导致社会组织提供的文化服务偏离公益性的目的。
(二)治理低效:社会组织振兴文化的能力不足
我国社会组织起步较晚,虽然目前出现了蓬勃发展的趋势,但自身能力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乡村社会组织,还处于婴幼儿阶段,整体数量较少,自身的结构和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发展道路仍不明确,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能力十分有限。首先,制约乡村社会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就是缺乏专业的人才。文化的建设离不开专业化的高素质人才,然而我国的现状是,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巨大,大量乡村有为青年落户城市,而城市青年才俊不愿驻扎乡村,造成乡村人才流失严重,乡村文化振兴队伍老龄化、空心化和业余化现象严重。专业人才的缺乏不仅使得社会组织难以面对组织发展、经费筹集、活动设计、活动举办的种种难题;更加会使得社会组织难以准确把握乡村发展现状,无法举办真正适合乡村文化振兴的项目,严重影响了乡村文化发展进程。
其次,我国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能力尚不成熟,集中表现为基层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形式上注册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存在理事会不健全,甚至没有理事会的情况,从而导致该类社会组织在选择活动项目时容易偏离自己的使命,做出与振兴乡村文化相违背的活动决策,再加上缺乏自我监督及评价,造成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举步不前的现状。而乡村社区型社会组织很多都缺乏完整的组织章程,在日常的运营和财务的管理上没有形成一套体系标准,使得组织的运行效率低下、资金状况不明、执行力不高、村民的信任度不足,最终导致组织的活动难以开展。
另外,乡村社会组织的创新能力也有待加强。创新是一个组织发展的源泉。对于乡村文化振兴而言,社会组织的创新能力更是至关重要的。我们需要的不是一个按模式照搬方案的社会组织,而是一个能针对各个乡村现状,提出新颖、有实践性的方案的社会组织。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多数社会组织创新性较为缺乏,在理念上一味遵循政府制定的方向和目标;在体制机制上照搬政府的管理模式;在服务内容上循规蹈矩地完成政府布置的购买任务;在服务方式上一成不变地提供机器式的服务。[9]
(三)激励有限:激励社会组织参与的力度不强
目前,政府针对社会组织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中既有支持性的又有制约性的,但是在总体上对社会组织的激励力度依然不强。首先就表现在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空缺,给了部分社会组织浑水摸鱼的机会。过去我国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制度上存在“重登记、轻管理”的局面,[10]政府仅在审批环节对社会组织上交的材料予以考察,疏于关心组织日常运营和后续活动的开展。监督机制不到位不仅体现在政府轻管理,还体现在村民不重视。主人翁意识不强使得村民往往忽视了自己监督主体的地位,对社会组织的行为采取漠视的态度,这就给了社会组织一种不受制约的错觉,没有了社会监督压力的社会组织也就没有了前进的动力。
监督激励机制不到位还会降低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社会公信力不高会影响村民参与组织活动的积极性,也会阻碍组织资金的筹集。在过去几年,影响社会组织公信力的热点事件频频发生,诈捐事件、“郭美美”事件等都对社会组织的公信力造成了不小的损害,对于村民而言,他们没办法考核每一个社会组织的可信度,只能通过新闻资讯和周边社会组织的所作所为进行判断。在整个社会公信力不高的环境下,村民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也就不高,因而参与文化活动的热情也会随之下降。
除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社会组织的绩效进行评估的评估机制也不完善。一个活动完整的开展应该要包括前期准备、中期执行以及后期的反馈,缺乏评估机制也就意味着活动的效果得不到有效的反馈,这既不利于组织下一个活动的开展也不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社会组织的目的是为村民提供公益性的文化项目,普遍是通过政府购买来提供文化服务,对于这种项目竞标模式的活动而言,绩效的评估就更显关键。而目前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绩效进行评估的意识还很薄弱,第三方评估机构也是少之又少,仅有的评估机构在成员的稳定性、专业性、客观性以及标准的全面性方面也存在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些问题对评估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使社会组织的绩效难以得到真正的反馈。
三、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对策
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路上还有很多的困难,需要政府、社会组织自身以及村民齐心协力,共同参与,打造一个良好的治理环境。
(一)明确社会组织振兴乡村文化的角色
振兴乡村文化需要完善的治理体系,需要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和村民的角色,平衡三者之间关系。从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以及价值观念等层面入手,及时纠正不合理的制度、体制和观念,构建彼此合作、共同治理的多元互动关系。要理顺与政府的关系,明确社会组织在振兴乡村文化中的角色,找准自身定位,确定自身职责。政府应尽量减少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简政放权。在乡村文化振兴中,政府提供社会组织文化建设所需要的平台和资金,而社会组织供给具体服务或项目,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贴近村民、专业化、灵活度高的特点,将社会组织在乡村文化振兴方面的组织作用发挥到最大,两者分工明确、共同合作以满足村民日益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政府将乡村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文化事业的建设合理地委托给相应的乡村社会组织承担,逐渐从公益服务的唯一提供者转变为保障者,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众受益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社会组织必须明确自己在乡村文化振兴中是一个独立的主体,需要增强自身的独立性建设。政府的拨款应该成为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之一而不是全部。因此,社会组织无论是在人才的聘用与选择还是资金的筹集上都要增强独立能力。一个成熟的社会,是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种力量基本均衡的社会。[11]三种力量相互制约均衡,才能保障国家稳定发展、社会各阶层利益得以实现。因此,社会组织还需加强自身的自主性建设,拒绝照搬政府模式,依据自身优势发挥自身独特作用改变目前自己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弱势地位。对于乡村文化振兴而言,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提出乡村文化振兴战略和乡村文化整体发展方向;而市场通过自由交易提供私人文化产品;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只有社会组织才能担起在竞争市场中自主自愿地建设文化产品和事业的重任。只有社会组织拥有足够自主权,才能支撑起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足鼎立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提高社会组织振兴乡村文化的能力
第一,要增强社会组织的筹资能力。充足的资金是保证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前提,社会组织不能单纯只依靠政府的拨款,而要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收支,拓展资金来源渠道,谋取更多的资源。首先,要合理利用政府的资助,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文化建设项目,吸引政府的资金支持。其次,要坚持开展文化营销活动,如放电影、图书租售、文艺演出等,向村民提供富有吸引力的文化活动,增加服务所得收入。另外,社会组织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号召更多的企业和个人积极捐赠,以此来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除此之外,社会组织还应对自身的资金进行合理的管理和投资,做到组织财产透明化。
第二,要加强社会组织人才管理的能力。在招聘环节上,要合理安排人才队伍结构,既要想办法解决优秀人才的户口、津贴、社会保障等现实的问题,努力吸引优秀青年,又要积极动员乡村精英加入组织中来;在培训环节上,可以通过在职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成员的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在绩效管理环节中,要建立灵活的绩效管理机制,组建民主的、学习型的服务团队,充分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提高社会组织的效率。
第三,要建立科学的制度。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一个组织稳定发展的基石,社会组织应围绕促进乡村文化振兴这一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社会组织对自身的发展要有一个长远的战略规划,依据战略规划选择合适的文化项目,项目的执行和监督严格遵守组织章程。除了外化的规章制度,内在的组织文化也是社会组织不能忽视的环节,组织文化决定了组织的发展方式,尤其是对于振兴乡村文化的社会组织来说,只有组织自身形成了一种崇尚科学、热爱学习的组织文化,才能带动整个乡村的文化氛围。
第四,要提高社会组织的创新能力。创新是组织发展的源泉,也是社会组织得以长远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时间不长,还处在起步阶段,需要在资金筹集、人才管理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向发达国家学习,吸收国内外优秀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应用和创新。在运作模式上,可以和村委会、企业或者村民联合,结合当地的人文环境和民族特色等,探索文化振兴的新形式、新手段和新途径,丰富村民的业余生活,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
(三)加大社会组织振兴乡村文化的激励力度
我国的社会组织在先天上起步晚,在后天上定位模糊,受到政府和周围环境的制约,在夹缝中艰难发展。要想社会组织能够“茁壮成长”,有效的监管和激励必不可少。
第一,要对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社会组织予以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在政策上,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的要求,在实践中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边发展、边规范。在资金上,可以设立专项基金,专门用来扶持农村自发型社会组织、文化公益型社会组织等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社会组织,以购买服务或是发展培训等方式对其进行扶持。
第二,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健全社会监督体系。一方面,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进行宏观约束和监督。督促社会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对其报表、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抽查或是评比,督促社会组织积极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监督。从国际经验看,社会监督是一个不可替代的机制。社会组织作为一个自治性公益组织,声誉是十分重要的,良好的声誉意味着它可以在接下来的发展中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所以社会组织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社会信任度。
第三,要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乡村文化振兴涉及村民精神文化层次的追求,村民的感受、实际成效和总体目标的实现是衡量其有效性的标准之一。第三方评估作为一种必要而有效的外部制衡机制,可以提高评估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因此,要加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的信誉、绩效和目标价值的评估,完善评估制度,并把评估结果和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激励社会组织更加健康积极地参与乡村文化振兴。
在新时代下,大力发展和培育社会组织已成为大势所趋。在乡村文化振兴中,社会组织因具有公益性、自治性等特性而能很好切合村民的需求,为乡村文化振兴提供巨大的帮助。然而现实是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社会组织不仅数量少,质量也参差不齐,受自身局限和制度环境的约束,供给乡村的文化服务单一且低质。但是随着我国乡村治理结构转型的推进,在政策的支持下,社会组织正快速发展,在缓解政府压力、满足村民文化诉求、促进乡村文化振兴等方面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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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顽强,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于周旭,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徐新盛,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辅导员。)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19年第1期)
责任人编辑:任一林、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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