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省部级反腐实证探析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作者:汪波 郑姗姗
字号: + - 16
原标题:汪波 郑姗姗:中国省部级反腐实证探析

  [摘 要]十八大以来持续高压的反腐倡廉初步展现了中国政治生活的“新常态”。基于案例库的数据统计,三个核心指标“省部级腐败官员查处数量的变迁”“涉案金额规模变迁”“腐败获刑期变化”展示了当代中国省部级反腐规模与趋向。从根源来看,权力-人格化权威-资本的三元交融为省部级官员权力寻租提供了经济空间。从制度异化来看,委托代理链条过长、信息垄断、公民监督的搭便车、政策规避导致横向与纵向维度的双重委托代理失灵。从腐败集团化趋向来看,省部级腐败集团构成“核、点、线、网、体”五要素支撑的“分利联盟”,基于其所控制的政治、经济与信息资源,垄断着委托代理链条的信息传递的速率与内容,从而进一步降低了团体腐败的风险与成本。


  [基金项目]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大数据网络与中国特色数字协商民主”(15BZZ083)


  [作者简介]汪波(1975-),男,江苏南京人,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行政管理系系主任,北京大学博士,哈佛大学访问学者;郑姗姗(1993-),女,河北邯郸人,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


  中国改革开放既创造了经济发展的“中国奇迹”,但与此同时,少部分官员的官场腐败也成为一种显著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加速反腐,既打老虎,也打苍蝇,体现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与信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鲜明地提出了四个“足够自信”:全党同志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要有足够自信。


  在顶层设计下,当代中国反腐已经形成上下联动的综合体系。在国家反腐体系中,省部级领导位于区域治理与部委治理的中枢环节,因此省部级反腐成为国内外关注焦点,在此背景下,本文选取当代中国省部级反腐为研究对象,案例与数据收集的时间区间为2000—2015年,力图以数据说话,对省部级领导干部腐败案件的规模、金额、惩处与刑期展开科学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省部级领导干部腐败背后的成因。这构成研究的核心问题与基本目标。


  研究方法:基于案例库的数据分析。研究方法未采取常见的典型反腐个案分析,也未采取案例比较分析,原因在于无论是典型个案分析,还是多种案例比较,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研究者案例选择的偏见,这种偏见在特定情况下会使理论推导缺乏足够公信力。本研究方法采用了基于全案例库的数据统计分析。具体方法论流程表现为:概念界定与时空界定—省部级反腐案例库的建构—案例库的数据抽取—数据制图与分析。(1)首先进行概念界定。本文研究对象指向为省部级腐败领导干部。省部级干部指国家各部委局正副部长,各省正副书记、省长、人大主任与副主任,政协主席与副主席等干部。(2)案例库的建构。从权威网站(中纪委网站)全面收集案例,然后建立2000-2015年区间省部级领导干部腐败的数据库。(3)案例库的数据抽取。基于案例库,按设计的各种类型与维度进行归类统计,形成量化的数据库,进一步从案例库中抽取出数据。(4)基于数据库进行制图与分析。由于此数据库不是抽样数据,而是构成了2000-2015年的全样本结构,因此数据的信度与效度很高,理论分析建立于坚实而可信的全样本案例结构之上。


  二、当代中国省部级反腐:三种核心指标观测


  基于归类统计,当代中国省部级反腐已形成综合数据库。该数据库包括多维度、多类型的数据,但是,从核心数据来看,关键指标有三:第一指标为省部级腐败官员查处数量的变迁;第二指标为省部级腐败官员涉案金额规模的变迁;第三指标为省部级腐败官员获刑期的变化。这三个指标最具代表性,借助这三个指标,对当代中国省部级反腐这一现象进行观测,以发现省部级反腐的当前状态与发展趋向,进而探析其内在原因。


  (一)第一指标:省部级腐败官员查处数量变迁


  从省部级腐败官员查处数量的变迁来看,在2000年至2015年这一历时性区间,省部级反腐案件既有增长,也有下降,在波浪中显著增长。其中,两波增长较为显著。第一波是2002年至2005年。2002年查处省部级腐败官员4位,其中正部级1位,副部级3位。在之后几年中省部级查处官员数量快速增长,在2005年达到第一个峰值,查处省部级腐败官员达到14位,其中正部级3位,副部级11位。


  图1 省部级腐败官员人数变迁2000-2015(略)


  第二波增长是2012年之后,省部级领导腐败案件呈现显著上升趋势。这与十八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十八大以后,中央自上而下掀起了一场严厉的反腐败斗争,以解决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难题。在此背景下,省部级腐败官员由2012年的3位上升到19位(2013年),然后迅速上升到37位(2014),再略回落至33位(2015)。这体现出中央前所未有的反腐力度,进一步表明党惩治腐败的“零容忍”态度。在持续的反腐高压态势下,领导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我们现在要强调的是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二)第二指标:省部级腐败官员涉案金额变化:总量、平均值、中位数


  自2000年以来,省部级官员腐败涉案金额,在总数、平均数、中位数三个指标方面总体呈现波浪形递增。其中,两波增长较为显著。2002年,省部级官员腐败涉案总金额仅为405.9万元,而2005年达到6439.8万元,2006年,省部级官员腐败涉案总金额达到2亿7113万元(第一个峰值)。之后有所下降。第二波发生于十八大之后,在2015年,省部级官员腐败涉案金额由6589万元(2012年)直线上升,达到了7亿7800万元(第二个峰值)。


  尽管省部级官员腐败涉案金额平均值与总量变化很大,但是,从中位数这一指标来看,腐败涉案金额并未发生显著变化(参见图2)。从具体数据来看,2012年中位数为最低,省部级官员腐败涉案金额的中位数为600万元。而在2013年,中位数达到最高值:2049.2万元。2015年略有下降,中位数为2000万元。


  图2 省部级官员腐败涉案金额:总量、平均值、中位数(单位:万元)(略)


  这说明:尽管省部级腐败官员涉案金额总量显著增长,但是,多数省部级腐败官员涉案金额并未发生显著增长。省部级腐败官员涉案金额呈现两极分化趋向,少数省部级腐败官员涉案金额巨大,从而大幅提升了省部级腐败官员的总涉案金额与平均值。

  (三)第三指标:省部级高官腐败获刑期变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大批腐败官员(“老虎”与“苍蝇”)被查处。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量刑结果主要存在四种类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从2010-2015区间省部级腐败高官获刑期的总体来看,有期徒刑21位,占比47%。无期徒刑11位,占比24%。死缓13位,占比29 %。有期徒刑又可区分为10年以下与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10年以上有期徒刑达到20位,占比45%;而 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仅有1位,仅占比2%。强有力的反腐将党纪国法变成实实在在的高压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格局正初步形成。


  图3 省部级腐败官员获刑期:2010-2015(略)


  这是从总量来观测省部级高官腐败获刑期的变化,从历时性变迁趋向来观察(参见图4),在量刑分布结构中,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增长显著,由2014年的1位直线增加到16位(2015)。死缓则有所下降,由2010年的8位下降到1位(2015)。无期徒刑由2010年的3位下降到1位(2015年)。量刑分布进一步表明党和国家反腐的坚定立场和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正如古语云: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反腐是党心民心所向,既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


  图4 省部级腐败官员获刑期变化:2010-2015(略)


  三、基于数据的逻辑探析:三重维度


  综上所述,三个核心指标综合展现了2000年以来我国省部级腐败的规模、金额、惩处与刑期。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基于案例数据,进一步对当代中国省部级反腐进行内因探析。分析由三个维度展开:第一维度是外因分析,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对转型期省部级腐败进行权力—资本关系诠释。第二维度由外因转向内因分析,从理性选择视角探析省部级腐败官员的行为动机。第三维度是集团分析,从集团政治视角对省部级官员团伙腐败进行探析。最后,将三个维度综合起来,从外因到内因再到综合分析,形成互相印证的逻辑体系。


  (一)省部级反腐的权力—资本关系分析:倒U形曲线


  政治经济学将政治与经济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综合分析,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一种基本政治分析思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排除掉政府的市场理论,或者纯粹地把经济作为外生力量的政治概念,本质上是有限的和不平衡的。它们不能告诉我们政府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关系。”省部级腐败究其根源,归根结底源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从而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土壤。省部级权力腐败与经济之间关系可用倒U形曲线来表示(参见图5)。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原初商品经济——人格化市场经济——法治化市场经济。在原初商品经济阶段(改革开放初期),随着权力与商品经济的结合,权力腐败行为有所增加,但并不显著。


  图5 经济发展与腐败程度的倒U曲线(略)


  当商品经济规模不断扩大,权力与经济活动不断融合,腐败行为急剧扩张。这一阶段的权力腐败具有典型的“人格化市场经济”的特征,所谓“人格化市场经济”是指省部委领导基于权力,将个人权威高度渗透于资本活动与区域经济活动,从而形成基于人格权威的区域政经一体化格局。胡伟教授曾对中国政治场域的人格化权力进行诠释:“在这种权力结构中,政治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政治体系中的人际关系,而不一定取决于法定政治机构中的职位。”这种分析将人格权威与权力结合起来进行分析,而本文进一步将这种人格权威与资本结合起来考量。当前省部级官员腐败现象很大程度上是“人格化市场经济”的结果。在山西、四川等省塌方式腐败中,资本集团在权力背后充当权钱交易的经纪人,成为腐败利益集团的黏合剂。


  对于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过程中所出现的腐败现象,一些西方权威学者也进行了解析。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对新兴国家现代化道路中的腐败现象进行了解释:“在现代化进程中,社会价值观转变,财富和权力扩张,政府权威增加等因素造成腐败易生。”布坎南认为:“在重商主义社会中,政府的行政干预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差价收入即租金从而形成。因此,是政府的管制、垄断和特权造成了租金差从而制造腐败。”这皆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现代化初期,权力与资本的过度交融会导致权力偏离公共属性的轨道。省部级官员腐败的区域分布也能证明这一理论命题。从区域来观察省部级官员腐败,在2000-2015年区间,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省部级腐败官员达到119位,占比57.8 %。而在西部地区,省部级腐败官员为35位,仅占比17.0%。中部地区为52位,占比25.2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由于政府权力频繁而广泛地契入大规模的区域经济活动,权力寻租具有更大空间与机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渐成熟,权力行为的透明化程度越来越高,法治成为权力与资本的交往准绳,权力寻租的经济基础必将逐渐弱化,腐败行为将得以遏制,权力运作逐渐回归到公共属性。


  (二)理性选择与双重委托代理链条失灵


  理性选择理论以经济人为基本假设前提,以此观察政治经济生活,解析政治行为,“在‘经济’和‘政治’之间或在‘市场’和‘政府’、‘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并未划出任何界线。经济学家不必只限于研究市场中每个人的行为。通过交易经济学方法的或多或少的自然延伸,经济学可以根据交易范例来观察政治和政治过程”。理论选择视角可适用于省部级腐败干部分析。


  在理性选择视角下,省级政府腐败官员也是理性官僚,处于现行制度结构的约束之中。对于省级政府官员而言,这种约束主要体现为双重委托代理:第一重委托代理是横向委托代理。现代民主社会中,“人民公意是政治权威合法性的唯一基础”,区域民众是委托人,通过人大进行权力委托,省级政府与领导官员作为代理人,进行区域治理,并对省人大负责。第二重代理是纵向委托代理。在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省级政府受到中央政府委托,按中央战略布署与顶层设计,展开区域治理。


  在双重委托代理制度结构中,省级政府官员行为存在多元动机,但主要体现为三种核心行为动机:(1)基于公共利益追求的公共行为。(2)基于集团利益追求的集团政治行为。集团利益既包括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也包括贪腐集团的集团利益。(3)基于个体利益的贪腐行为。这三重行为动机共存于政治场域之中,在形式上共存,在实质上彼此冲突,形成一致与冲突的矛盾综合体。现实政治生活中,省级政府领导官员权力的运作往往界于三元利益属性的混合状态,“特定政府行为究竟侧重于实现公共利益,还是侧重于特定集团利益,或是侧重于官员自身利益,取决于在既定制度约束条件下特定政治主体,以特定利益为圆心,根据三元属性的对比与动态变化实施政府行为,所实现特定的利益分配”。在理想状态下,公共权力的委托—代理链条得到有效监督,省部级领导官员既不敢腐也不想腐,公共权力呈现出公共属性,能有效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


  但是,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双重委托—代理链条皆存在失灵的可能性。从横向委托—代理链条来分析,区域民众是权力的委托者,但是,由于通过一层层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省级人大来实施监督,这导致权力委托—代理链条过长。这不仅增加了监督成本,而且使监督能量逐渐消散于信息传递过程。对于理性的公民而言,权力监督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公民存在着“搭便车”动机。权力监督需要公民付出时间成本与物质成本,但监督所获的收益却为整个社会所共享。虽然权力腐败导致社会整体福利的重大损失,但在多数情况下,公民个体并不能直接感受到利益损失。因此,当理性公民发现监督成本远大于自身利益收益时,就丧失了实施监督的动力。在制度约束失灵的背景下,权力运作趋向于自利属性,“行为人从事腐败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就可能铤而走险”。“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公权力在此时往往发生异化,为官僚自身或为集团利益服务,并引起社会财富的不公正分配。


  从纵向委托—代理关系来看,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中,省级政府位于中央与地方的中枢环节,受到中央政府委托,必然需要贯彻中央政府政策,传递中央信息。但是,省级政府除了贯彻中央政府大政方针之外,还存在着相对独立的权力偏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于中央政策执行,“打擦边球”一度成为地方政府上项目、拉投资、建工程的博弈策略。在不明显违抗中央政府的前提下,省级政府往往在中央政策边缘,与县市政府、区域经济主体联合推进区域治理。从省级腐败官员来看,省部级领导干部腐败行为多发生在一把手期间,在此期间,搞家长制、一言堂,以树立绝对权威。对下,同级和下级不敢监督一把手;对上,对于辖区范围内的腐败事故,省部级领导干部常进行有选择地上报,甚至隐而不报。这导致纵向委托代理失灵。


  (三)集团腐败:分利联盟、信息垄断与委托—代理链条的反控


  集团分析是政治分析的重要进路,奥尔森通过“固定匪帮模型”的分析,指出“共容利益构成利益共同体另一只看不见手”。在政治生活中,各种政治主体不是分散、孤立的存在,往往以“团块组合”形式存在,形成利益分布的交叉与重合。当不同政治利益主体间利益交叉,形成潜在一致的“共容利益”时,“集体行动”可能发生。利益重叠部分越大,利益共同体越牢固,腐败的“集体行动”越有可能。


  从2000年至2015年这一历时性区间来观察省部级腐败案件,绝大部分省部级腐败官员具有团体化、家族化特征。随着双重委托—代理链条的失灵,理性的腐败官员逐渐由个体腐败转向更安全的腐败方式:集团腐败。个体腐败虽可利用制度漏洞,却无法控制委托—代理链条的信息传递,因此腐败的风险与成本依然较高。但是,在集团腐败中,由于腐败集团不仅控制了区域政治与经济资源,而且垄断着民众难以获取的内部信息资源,可以决定向双重委托人(区域民众与中央政府)传递信息的内容、速率。这使腐败集团可在相当程度上摆脱委托—代理的权力控制,甚至可以反控委托—代理的信息链条。“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搞了不少制度性规范,但有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形同摆设;有的相互脱节,彼此缺乏衔接和协调配合,形不成系统化的制度链条,产生不了综合效应;有的过于笼统,弹性空间大,牛栏关猫,很多腐败问题不仅没有遏制住,反而愈演愈烈。”


  作为一种“理性选择”,腐败官员通过各种方式融入腐败集团,以降低腐败成本与风险,在政治上拉帮结派,在经济上互相利用,通过拉帮结派、结党营私,拉山头、找关系、寻靠山、选站队、进圈子,形成利益共同体。著名学者曼瑟尔·奥尔森提出“分利联盟”理论视角,对这种现象进行剖析:在政治体系中,存在着大大小小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不断积累权力,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的分利联盟(distributive coalition)。“分利联盟俘获并绑架了政治体制。所以,要做任何事情,这个分利联盟下面的每一个小团体都必须得到满足,而每个小团体都狭隘地按自身利益行事,罔顾集体利益。” 这导致了政府决策难以推进,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为寻租工具,“这些集团不是在创造财富,而是利用政治体制攫取利益或寻租。这种租金损害公众利益。但公众无法进行有效组织,不能像银行业或玉米生产商那样自觉保护自身利益。结果,寻租行为就这么耗下去”。奥尔森认为在民主体制中,分利联盟俘获政治体制构成一个无解困境,只有两种东西可以打破这个困境:一是革命;二是外部冲击(如战争)。在中国特色的政治语境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寻找到第三种方式: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互动的全方位反腐。十八大以来持续高压的反腐倡廉成功地打破了分利联盟对政治体制的俘获。


  从结构来看,省部级腐败集团由“核、点、线、网、体”五要素所支撑。(1)核。核指在腐败集团中,具有丰富资源与话语权,掌握着大量政治、经济资源的集团权威。腐败核心将人格化权威贯穿于腐败共同体的政治与经济活动。正因为如此,习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2)点。点是指依附于腐败集团的官员以及相关经济主体,这些主体依其所掌握的资源,在腐败集团中呈现出差序分布格局。(3)线。线指在腐败集团内部,各领域、各地区腐败官员串接起来的腐败链条。(4)网。网指各种腐败链条进一步纵横交织,形成的较为庞大的利益网络和腐败网络。(5)体。体指基于共同利益与腐败网络,形成了集中、相对封闭,而且具有排他性的腐败官员团体。从类型来看,腐败利益共同体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块状团体:一省属地抱团型。山西、四川、江苏等省塌方式腐败是典型案例。在块状团体腐败中,腐败面积较大,从省到市到基层政府形成从上至下的团块式腐败;条状团体:行业垄断型。这在利益集团垄断行业表现得尤其明显,石油领域、煤炭领域等垄断行业的腐败是典型案例;秘书依附型团体。在秘书依附型团体中,领导和秘书之间、秘书和领导亲属、秘书和秘书之间往往形成了牢固的利益共同体。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34.


  [2] [美]曼瑟尔.奥尔森著,苏长和(译).权力与繁荣[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47.


  [3] 胡伟.政府过程[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139.


  [4] [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88:55.


  [5] [美]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上海:三联出版社,1989:31.


  [6] 在此处,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9个省、自治区;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10个省、自治区.


  [7] [美]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上海:三联出版社,1989:31.


  [8] [法]卢棱.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4.


  [9] 汪波.论政治理性人-政治学人性假设的基本逻辑.浙江社会科学,2007(6).


  [10] [美]加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56.


  [1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12] [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三联书店,1995:76.


  [13] 习近平.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61.


  [14] [美]曼瑟尔.奥尔森著.国家兴衰探源:经济增长、滞胀与社会僵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38.


  [15] [美]曼瑟尔.奥尔森著.国家兴衰探源:经济增长、滞胀与社会僵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98.


  [16] 习近平.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32.


  [17] 习近平.习近平论中国梦[EB/OL].人民网,2012-11.

责任人编辑:万鹏、谢磊

  •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