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价值、要素和构成体系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作者:宋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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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方式,作为人民民主重要形式和制度的协商民主深深植根于中国政治制度、社会和文化的土壤中。在新的历史方位下,要坚持“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形成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在新的起点上,笔者意在廓清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要素和构成体系,为进一步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提供理论支撑。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做出了中国进入新时代的重要论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强调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在新的历史方位下,要坚持“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形成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在新的起点上,笔者意在廓清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要素和构成体系,为进一步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提供理论支撑。

       对于如何认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以下几种认识:第一种观点是“形式说”,认为协商民主的提出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不能对于中国现存的政治生态起到任何作用,单纯地认为是一种政治话语和形式;第二种观点是“政协说”,认为协商民主的提出仅仅是与人民政协的发展联系在一起,把协商等同于政协;第三种观点是“替代说”,认为协商民主可以取代选举民主,认为选举民主不适合中国目前的政治生态,期望以协商民主的方式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第四种观点是“西方说”,认为协商民主仍是西方民主模式的复制,是舶来品,只适应于西方,不适应于中国。以上四种误读的出现与中国协商民主的价值、要素和构成体系的认识缺失有着密切的关系。

       笔者以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一种追求人民民主的价值诉求,是建立在群众路线、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实践基础上的;执政党主动推动国家政权机关、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并使基于权利和理性的自由平等的公众通过制度化集体与个体的反思、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体制。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作为20世纪80年代末期在西方政治学和民主理论中兴起的一个概念,受到了哈贝马斯、吉登斯等著名学者的关注和阐述。对西方研究协商民主的文献进行梳理和归纳,我们可以得出:(1)西方协商民主是对选举民主的补充和完善,而非否定,选举民主仍是西方政治家、政党和选民最看重的民主形式;(2)作为一种政治过程,经过公民理性、审慎、平等地对话和交流,在集体做出决定之前倾听和表达观点;(3)作为一种政治结果,通过观点不受限制地沟通,从而改变公民的立场、判断和偏好;(4)作为一种微观层次的制度安排,通过在现有权力架构下构建规范化的公民利益和诉求表达渠道和路径;(5)作为一种技术手段,通过创造不同的技术方法,标准化的组织公共协商程序进而最大限度保证协商过程中的理性、包容、真实和有效。

       在研究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中国理论界和实践者结合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经验和特点,基于中国基本国情和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的创新实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和实践体系。这是中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追求民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懈努力,是探索表达公民公共意志制度建设的重要尝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第一,在继承中创新。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十八大以来,党对协商民主不仅有诸多系统性的理论创新,更有丰富的实践探索,提出“六个坚持”和“七大渠道”,这为新时代背景下进一步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进行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打下了坚实基础。第二,构建中国民主政治话语体系。与中国政治、历史和文化传统相结合,形成一种在民主理论基本原则(政治平等、大众参与、防止多数暴政、审慎讨论)下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和话语体系。中国协商民主深深地根植于中国的土壤之中,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围绕国家与民族的整体利益而展开,同时还注重维护个人正当利益和民主诉求,彰显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独特优势。第三,促进政治现代化和政治稳定。政治现代化是实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是权威的合理化,政治参与的扩展,以及理性的合理化和结构分化等。协商民主提供了进一步巩固执政党以及政府权威合法性的机会,形成了在中国社会急剧转型背景下维持政治稳定的黏合剂。第四,实现政府“善治”。规范和建构现代公共行政,制约行政权力,形成理性、公平、合理和有效的公共治理体制。治理模式在各个国家有多种表现形式,但终极目标大体相似,即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实现“善治”。第五,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新时代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协商民主有利于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形成“群体成员共有的一套非正式的、允许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的价值观或准则”,[1]发展健康民主社会在实践中所需要的政治文化,促成宽容、理解、对话、倾听和理性的民主氛围,推动协商民主运行中的整体性秩序,既可以缓解或消除各种社会矛盾,又可以培育社会公众的协商品质和协商能力。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要素

       要素是指构成一个客观事物的存在并维持其运动的必要的最小单位,是构成事物必不可少的因素,又是组成系统的基本单元,是系统产生、变化、发展的动因。陈家刚认为,协商民主主要包括协商参与者、偏好及其转换、讨论与协商、公共利益、共识等基本要素。[2]张书林则从协商民主的运作过程分析,认为协商民主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众多的参与者、参与者的认识与看法、广泛深入的协商、协商所指向的共同利益、协商最后达成的共识。[3]陈映霞认为包括协商的主体、协商的主题、协商的程序或过程以及协商的结果这四个基本的要素。[4]不难发现,学者们在将协商民主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探讨中所指向的要素内容具有极高的相似性。笔者进一步探讨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语境下的协商民主要素,概括为领导核心、重要渠道、文化基础、组织基础、现实基础、重要原则和发展灵魂。

       第一,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最重要的基本方略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从现代国家制度建构的角度讲,现代国家建设的核心主体是政党,目的是推动国家的现代化和制度化。中国共产党从领导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直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一直努力将团结与人民民主有机地统一起来,领导和团结各方力量进行国家现代化建设。中国共产党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也印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协商民主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领导核心作用。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建立全国的、地方的、基层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探索和尝试。2005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开始着手完善该制度。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确认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概念。2012年,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动协商民主建设从民主形式上升为民主制度。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出台,进一步突出了通过推进协商民主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2017年,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作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

       第二,重要渠道:人民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是政治协商与生俱来,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人民政协地位、作用和功能发挥是中国协商民主的主要元素,政治协商制度能够充分发挥自身联系各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各界和少数民族等群众的优势,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个平台行使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职能,在促进党和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政治协商坚持求同存异,蕴含着合作、参与、对话、妥协、包容的精神,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包容和表达各种利益诉求。社会各界就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在决策前和决策中进行充分、民主、平等、真诚的协商讨论。坚持多数与少数相统一,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既听取一致的、支持的意见,又听取批评的、不同的声音,从而较全面地反映民众的利益诉求。同时,人民政协制度的建立渐渐形成了体现协商性的政治文化,并内化在民众对政治体制的认知和评价之中,同时又经由政治社会化的途径强化了政治参与者及民众对协商性和合作性政治架构的认可和遵循。

       第三,文化基础:“和合”文化。“和”是中国哲学中一个重要概念,是中国文化的精髓和被普遍认同的人文精神。孔子以“和”作为人文精神的核心,提出“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老子提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第四十二章)。“和合”辩证思维的独特价值在于阐明对立面和异质差分要素之间的和谐性、平衡性、互补性、有序性,并探讨了其发生作用的内在机理及其特殊规律。“和合”文化有两个基本的要素,一是客观地承认不同;二是把不同的事物有机地合为一体。[5]协商民主的发展过程中汲取了“和合”文化的基因,在哲学思维上认为“同”和“异”是事物两个紧密联系的方面;工具层面上承认通过沟通、磋商和妥协来实现“同”与“异”的相互转化;在最终目标上认为“和而不同”是事物发展的最佳状态。

       第四,组织基础: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发展时期的重要法宝之一,意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并保持在联合中的独立领导权。统一战线为来自不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无党派人士等社会各界人士搭建了共商国是、广开言路、建言献策的制度平台,形成了重要的组织基础。统一战线能够发挥推进民主、社会整合、政治参与、平等对话的作用,从提升协商民主主体的自觉协商意识、促进协商的有效达成、拓宽协商民主领域、促进宏观协商与微观协商互动,夯实协商民主的基础等方面实现自身功能转换,更好地为协商民主建设服务。

       第五,现实基础:社会多元。毛泽东客观地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没有矛盾的想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天真的想法”。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处于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转轨,政治运行由集中向民主转移,社会整合由组织到个人变迁,文化从封闭到开放的嬗变的转型期,社会利益格局在调整,社会阶层结构在分化,社会公众价值观念多元多样,合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观念与参与意识越来越强烈。

       第六,重要原则:平等理性包容。在实现协商民主的程序中,必须保证参与协商民主成员的平等、理性和包容,为实现真正的协商民主做好技术准备。平等、理性和包容既是在政治哲学层面上的要求,也是在复杂协商过程中的具体技术要求。平等是为了实现协商参与者们在沟通对话过程中不受强制性地提出和表达观点,包括参与过程的机会平等、信息分享、资源分配,以及程序性的平等。理性对协商民主参与者提出了在过程中避免情绪化诉求并接受对其建议或言论的批评性审视。包容意味着平和、宽容和容纳。哈贝马斯在《包容他者》一书中认为,包容不是把他者囊括到自身当中,也不是把他者拒绝到自身之外,而是指共同体对所有的人都是开放的,包括那些陌生的人或想保持陌生的人。不仅是对他者的包容,还是对他者的他性的包容,而且在包容过程中既不同化他者,也不利用他者。[6]包容是指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注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共处。

       第七,发展灵魂:总结中国丰富多样的政治实践。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认为人的本质在于实践,社会的本质也在于实践。实践是人类社会产生的起点,实践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开始,是人类社会从较低层次向较高层次发展的全部过程。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更加明确地指出了实践对于理论的作用。他指出:“我们看到,理论的对立的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因此,这种对立的解决绝对不只是认识的任务,而是现实生活的任务。”[7]这就确立了实践对理论的决定性作用。没有实践就没有理论的产生,没有实践就没有理论的发展,没有实践的理论就是毫无意义的思想过程。因此,分析作为民主形式和治理方式的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上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和解决复杂公共性问题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十八大以来的制度创新,总结协商民主在推动各阶层、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协商过程的积极作用是进一步推动中国协商民主理论升华的实践基础。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构成体系

       (一)话语体系上的考量

       话语单元是思维的工具和观念的“门面”,是塑造未来局面的“先锋官”。在社会实践中,一套话语单元及其话语体系一旦出现并运用,就在政策与行动领域成为牵引社会的动力和方向,促发社会变迁、转型或巨变。查德威克指出:“从某个角度来讲,政治就是语言实践,而且我们对任何政治实践的理解都将是不完整的,如果政治不指的是构造它的话语。”[8]基于持这种语言和政治的关系之观点,雷拷夫认为:“政治就是语言,同时语言就是政治。”成功的话语具有以下特点:信息的广泛传播、论述的前后一致、协调话语和沟通话语之间保持密切的关联。[9]蓝志勇认为:“语言是思维的表达形式,话语体系的深层,自然是‘思维体系’。语言也是文化的载体,不同的语言反映不同民族文化,有着不同的民族传承、历史和文化特征、蕴含着不同民族对人生的看法,生活的方式和思维的方式,有不同的内涵、外延、对比参照系,并能引起不同联想。” [10]

       从词汇上来讲,“协商民主”是中国对于民主形式的一种独特表达,可以赋予中国的要素和内容;然而,当我们再向西方介绍中国协商民主时,应改变使用“Consultative Democracy”为“Deliberative Democracy”,以免局限于语言意义上的“咨询或征询”,不能和国际上相互交流或达成语言共识。但是,同样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为区别于西方的“审慎民主或商议民主”,彰显语言背后所体现出的中国文化特点和传承,中国政治发展的逻辑和脉络,以及中国与世界有效沟通和交流的包容性特征,我们要丰富这个词汇的内涵,扩大外延,使其充分蕴含中国特色和经验。具体来讲,使用“Deliberative Democracy”来构建中国协商民主的话语体系主要为了达到三个主要目的:第一,表达政治愿景,在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阐述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价值观;第二,明确中国协商民主的“政治存在”,语言具有创造功能,它为政治意识、政治价值等观念性的内容寻找到了一种客观性的支撑;第三,意在参与世界的政治对话,语言行为作为交往实践的一部分,它所变革的对象不是外在的客体,而是语言交往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在人类的交往中,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都必须掌握自己的话语权。

       (二)政党体系上的考量

       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各民主党派为参政党,发挥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建设现代国家制度的领导力量和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建设现代化国家既有鲜明的价值取向,又有务实的工具理性,其形成的历史地位不是源于中国国家建设的内在政治逻辑,与在国家权力配置平台上形成的政党制度完全不同。[11]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政党体系上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及其历史上的群众路线”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

       第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制度载体。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斗争中形成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群众路线在结构上包括三个要素:党的领导、群众观点和领导方法。在这三位一体的结构中,党与群众的关系无疑处于基础性地位。毛泽东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对群众的观点认识,对群众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给予无条件的肯定,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先锋队作用,在组织和发动群众的绝对领导地位,在“如何发动”和“发动谁”上起主导作用。[12]根本目的是要把“党的政策变成群众的行为”,既不接受向群众发号施令的“命令主义”,更反对“唯群众是从,群众要怎么就怎么”的服从主义(尾巴主义)。[13]中国共产党所实行的“群众路线”与中国协商民主的形成有着重要的联系。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及历史中形成的群众路线决定了中国协商民主中政党体系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形成的“党与群众”的协商关系。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新时代群众路线的制度载体,承担建构政府与群众互动机制,发挥政治代表、利益聚合、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的功能,调节政治系统的输入、输出、反馈之间的关系。

       第二,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位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之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性政党制度。《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经过多年的实践,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治协商形成了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政治协商具有高层次性的特点,既涉及大政方针问题的协商,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开展协商。在这种政治协商中,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是政治主体,其关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政治上又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合作共事”的特殊关系体现了友好、平等、相互尊重和相互支持,民主党派是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亲密友党,而非“在野党”或“反对党”。多党合作制度持续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过程本身就是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的过程,也是中国协商民主在政党制度层面上的实现过程。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以“共商国是”的方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建构,而非“竞争”的方式。制度安排指把平等、理性、包容和公开的公民协商与中国现有的政治制度相结合,弥补现有政治制度的不完善,有了较为成熟的实践。在中国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人民政协为载体的政治协商在规范化程度、程序性建设和制度化水平上不断完善,最大限度包容不同民主党派和社会群体,通过提案、民主协商会、调查研究、座谈会等形式集思广益,进行真诚、客观、平等的交流和对话。进一步强化议政协商、民主监督和咨询参谋等社会民主功能,建设民主、高效的现代中国政权体系。

       (三)“两种”民主体系的互相补充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不存在“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关系。不管是西方还是中国,在纷繁复杂的政治现象中都同时存在着“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两种模式。然而,区别在于,两者在实际政治运行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有着明显的不同,两种民主模式“主辅”地位的演进过程也有着明显的差异。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一切权力的来源。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有对各级政府的监督权、质询权和约束权。这是选举民主下的具体制度安排。然而,基于中国的实践,在实际政治过程中选举民主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存在着代表性不够充分、联系人民群众不够紧密等问题。协商民主巧妙地提供了另外一种民主形态和制度安排,能够进一步推进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监督公共财政,以及在科学民主立法等方面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协商民主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于政治过程和政治结果之中的治理驱动型民主将成为民主政治建设的常态化表现和常规化过程,以政策议程中的民主协商代替形式均等的选举制度,而成为一条通向民主的替代性路径。[14]融入协商民主,能够进一步克服人大代表在行使代表功能时,往往因角色模糊、利益多元、责任重叠和行动受限等难题而导致代表性的缺失问题。在实践中有利于提升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化解代表性危机,这是人大代表提升代议效能的关键。进一步通过协商民主创新人民代表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优势,创新机制,加强人大代表与民众的协商,及时反映老百姓的利益诉求,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让人民的意志上升成为国家的意志,建立和扩大“人大代表工作室”的做法,让人大代表有时间、有地点来履行代表的职责,倾听群众心声,并把最真实的民意传达给人民代表大会,从而形成各种法律、法规和决策。[15]比如,在温岭“民主恳谈”的过程中,政府邀请人大代表直接参与预算编制,邀请群众、学者、社会媒体列席旁听,并通过分组讨论、大会审议与回答质询的方式促进与会成员之间的互动与沟通,形成了一种健康的协商民主文化。《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明确提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如何相结合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随着社会发展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法治环境和制度化水平建设程度的高低而决定了其相辅相成的关系。这也是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层面。

       (四)政府治理体系的考量

       世界各国政府治理模式在理论依据、政府组织结构、政府角色、目标、治理机制及协商手段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各国政治体制不同,政府和社会关系的差异,也产生了诸多不同模式的政府治理方式。近年来,国内理论界接受了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商共建的治理模式,普遍认识到社会参与公共治理是一种必然,激活社会的活力是大势所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然要求与政府治理创新相结合,推动中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打造公平政府、廉洁政府、创新政府和责任政府。在中国场域内政府协商民主的具体建构路径,要实现从以职能分配、按部门设置机构和规则为标志的传统意义上的治理向以目标、伦理原则和具体工作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全新治理模式[16]转变。将“协商”作为关键元素链接中国政府、市场、社会和公众,并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使市场和公众参与成为政府治理的常态。要进一步下放政府权力给市场、社会和公众,把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交给市场、交给社会、交给公众,进一步加强协商平台的创建,增强市场、社会和公众与政府协商的能力和资源。

       目前来看,我国政府治理体系中的协商民主还存在着行政主导成分比较多、组织程序不够规范、整合机制不够完备、协调机制不够健全、覆盖面比较狭小等不足。因此,构建协商式的政府治理体系,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第一,破除“官本位”文化。在官本主义体制下,权力支配着包括物质资源和文化资源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配置,权力是衡量人的社会价值的基本标准,也是影响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属性的决定性因素。“官本位”文化的存在使得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无法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伙伴关系,从而损害政府治理体系中协商民主的实现。第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释放市场和社会活力,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务信息公开,让市场、社会和公众了解更多的政府信息,搭建共享的信息平台。同时,通过立法保障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分类指导,进一步精细化管理社会组织,鼓励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发展。第三,提升政府治理体系中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一是健全政府协商与人大、政协制度充分衔接,一方面要采取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现场办公、共商建议和提案的方法,密切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另一方面规范化政府对于“建议提案”办理回馈制度,推动各地方、各部门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过程中,普遍建立建议提案办理联系机制。同时,还要健全政府和政府部门在决策中主动向智库、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学者等进行咨询,听取意见的决策咨询机制。二是制订和公布政府治理体系中协商事项目录,包括政府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政府治理体系中事务纷繁复杂,涉及诸多不同政策领域,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等的差异性使得协商更加具有复杂性,因此,制订和公布协商事项目录就变得十分关键。第四,夯实政府与公众的协商,通过民主恳谈会等形式,鼓励公众实质性地参与到政府重大决策中,培育公共精神,使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决策程序和内容,增进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互知互信,推动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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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宋雄伟,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

责任人编辑:曹淼、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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