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体制的蓬勃生命力
《人民论坛》
原标题:我国基层体制的蓬勃生命力
我国现行的基层体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群众实现自我管理和服务实践的有机结合,既是对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和服务的尊重,也是对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充分释放人民创造力的顶层设计。可以说,它是我国制度探索与创新的产物,是基层群众探索自我管理与服务实践的产物,主要包括基层治理体制与基层服务体制。基层治理体制,主要包括基层社会政策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公共安全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社会组织分类发展、分类监管机制、信访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个人诚信制度,等等。
基层服务体制,主要包括城乡基层社会事务方面的制度,如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基础教育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户籍制度,等等。实践证明,我国现行的基层体制充满活力,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形势,尤其是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以及人们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形势,在保障和促进基层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等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坚持党对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领导
体制是为我国基本制度服务的,它的生机与活力归根结底要体现在能否有效地为基本制度服务,能否彰显基本制度的优势。而在我国,党的领导是最大的制度优势。基层体制为基本制度服务,最根本也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党对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领导。不彰显和加强党的领导,相反却虚化弱化淡化党的领导的基本体制,没有前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体制无论怎样改革创新,始终都是围绕坚持和改善党对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领导进行的。在我国现行的基层体制中,基层党组织仍然是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领导核心,也只有基层党组织才能在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所谓总揽全局,就是基层党组织从全局高度思考和谋划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领导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正确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理与服务的大政方针,使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始终沿着充分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切实改善民生,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所谓协调各方,就是基层党组织支持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就是规范、引导和整合各类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组织等的积极作用,形成社会治理的整体合力;就是努力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以及积极引导公众有序地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简言之,就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各方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合力,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坚持政府对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主导作用,同时发挥社会力量对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协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体制顺应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趋势,通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贯彻实施“政社分开”和“简政放权”,清晰界定了政府的职能边界,基本厘清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把不该由政府负责的事项都转移出去,真正转到社会、转到市场上去,为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既壮大了社会组织这一基层治理与服务的重要主体,畅通了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极大地激活了社会自治功能,又建设了与社会治理创新要求相适应的职能到位的“小政府、强政府”,进一步夯实了基层政府在社会治理与服务中的主导地位。
我国基层体制顺应社会治理与服务社会化、社会治理与服务主体多元化这一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坚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协同、自治、自律、他律、互律作用。具体表现就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体制的改革创新始终着力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强化城乡社区区域性社会治理与服务职能,发挥好农村社区内各类经济组织、专业合作、协作组织,城镇社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驻在社区的各类机构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协调社会利益、增进社会福祉、化解社会矛盾和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公众参与”能夯实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基础,法治可以为基层社会治理保驾护航
依靠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具体体现,是我们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我国基层体制坚持依靠“公众参与”夯实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基础。具体表现就是,坚持以城乡社区建设为基础平台,依托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民间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动、引导公民依法理性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努力形成社会管理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在我国现行基层体制下,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民间组织,公众参与的实现途径则主要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此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我国现行的基层体制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基层深入实施的结果,是有法治保障的。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会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和党内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基层组织机构的权责边界得到厘清,基层新型社会组织的建设于法有据,基层繁杂的社会治理与服务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言之,获得法治保障的基层体制使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
总之,我国现行的以法治为保障的党政主导的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尊重群众在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中的自主性、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注重激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注重维护和保障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和各项民主权利,注重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有利于调动基层群众的一切积极因素,释放基层社会和群众中间蕴藏的无限创造活力,深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也有利于进一步更好地化解基层社会的各种矛盾,保证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进程中,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和公共资源的进一步下沉基层,随着“放管服”改革在基层的落地生根,随着包括基层体制在内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基层体制将日益在基层治理和服务中展现自己蓬勃的生命力。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魏礼群、何家成:《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讲座》,北京:学习出版社,2011年。
②卢汉龙:《新中国社会管理体制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我国现行的基层体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群众实现自我管理和服务实践的有机结合,既是对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和服务的尊重,也是对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充分释放人民创造力的顶层设计。可以说,它是我国制度探索与创新的产物,是基层群众探索自我管理与服务实践的产物,主要包括基层治理体制与基层服务体制。基层治理体制,主要包括基层社会政策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公共安全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社会组织分类发展、分类监管机制、信访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个人诚信制度,等等。
基层服务体制,主要包括城乡基层社会事务方面的制度,如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基础教育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户籍制度,等等。实践证明,我国现行的基层体制充满活力,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形势,尤其是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以及人们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形势,在保障和促进基层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等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坚持党对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领导
体制是为我国基本制度服务的,它的生机与活力归根结底要体现在能否有效地为基本制度服务,能否彰显基本制度的优势。而在我国,党的领导是最大的制度优势。基层体制为基本制度服务,最根本也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党对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领导。不彰显和加强党的领导,相反却虚化弱化淡化党的领导的基本体制,没有前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体制无论怎样改革创新,始终都是围绕坚持和改善党对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领导进行的。在我国现行的基层体制中,基层党组织仍然是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领导核心,也只有基层党组织才能在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所谓总揽全局,就是基层党组织从全局高度思考和谋划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领导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正确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理与服务的大政方针,使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始终沿着充分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切实改善民生,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所谓协调各方,就是基层党组织支持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就是规范、引导和整合各类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组织等的积极作用,形成社会治理的整体合力;就是努力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以及积极引导公众有序地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简言之,就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各方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合力,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坚持政府对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主导作用,同时发挥社会力量对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协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体制顺应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趋势,通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贯彻实施“政社分开”和“简政放权”,清晰界定了政府的职能边界,基本厘清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把不该由政府负责的事项都转移出去,真正转到社会、转到市场上去,为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既壮大了社会组织这一基层治理与服务的重要主体,畅通了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极大地激活了社会自治功能,又建设了与社会治理创新要求相适应的职能到位的“小政府、强政府”,进一步夯实了基层政府在社会治理与服务中的主导地位。
我国基层体制顺应社会治理与服务社会化、社会治理与服务主体多元化这一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坚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协同、自治、自律、他律、互律作用。具体表现就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体制的改革创新始终着力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强化城乡社区区域性社会治理与服务职能,发挥好农村社区内各类经济组织、专业合作、协作组织,城镇社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驻在社区的各类机构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协调社会利益、增进社会福祉、化解社会矛盾和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公众参与”能夯实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基础,法治可以为基层社会治理保驾护航
依靠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具体体现,是我们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我国基层体制坚持依靠“公众参与”夯实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基础。具体表现就是,坚持以城乡社区建设为基础平台,依托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民间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动、引导公民依法理性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努力形成社会管理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在我国现行基层体制下,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民间组织,公众参与的实现途径则主要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此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我国现行的基层体制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基层深入实施的结果,是有法治保障的。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会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和党内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基层组织机构的权责边界得到厘清,基层新型社会组织的建设于法有据,基层繁杂的社会治理与服务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言之,获得法治保障的基层体制使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
总之,我国现行的以法治为保障的党政主导的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尊重群众在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中的自主性、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注重激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注重维护和保障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和各项民主权利,注重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有利于调动基层群众的一切积极因素,释放基层社会和群众中间蕴藏的无限创造活力,深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也有利于进一步更好地化解基层社会的各种矛盾,保证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进程中,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和公共资源的进一步下沉基层,随着“放管服”改革在基层的落地生根,随着包括基层体制在内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基层体制将日益在基层治理和服务中展现自己蓬勃的生命力。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魏礼群、何家成:《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讲座》,北京:学习出版社,2011年。
②卢汉龙:《新中国社会管理体制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责任人编辑: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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