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与国法: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两个支点
《人民论坛》
原标题:党纪与国法: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两个支点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对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的新要求,是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变,是治国理念的最新成果。党纪和国法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制度的一体两翼,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要在正确认识党纪国法各自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功能、落脚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党纪国法,进而推动政治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治理是一种组织协调机制,它伴生于社会。治理的性质、方式等与社会形态、发展阶段、历史文化紧密相关。广义的国家治理是指国家按照某种既定的秩序目标,对全社会的运行与发展进行自觉的、有计划的控制、调和与引导的活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政治工程与政治实践,法治是让治理更有水平的基础,所以说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法治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求是法治精神,它既是治理者在治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考量模式,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追求的理想状态。没有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人民对法治的内心敬畏。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应与人民需求相结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相结合。中国共产党人的“治理”和“国家治理”,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既定方向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话语语境和话语系统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的改革意义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科学、民主、依法有效地治国理政。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通过法治方式解决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法治思维的形成和发展,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体系的完整表述。国法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党纪即“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纪和国法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制度的一体两翼,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要在正确认识党纪国法各自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功能、落脚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党纪国法,进而推动政治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纪”与“国法”有着重大的关联
第一,“党纪”与“国法”不可混同。从效力范围方面看,党纪是政治规范,是政党为了实现其政治理想,管理党内事务而制定的党员行为规范与依据,效力及于全体党员,是党员行为的底线。法律是国家规范,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对全体公民均有强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和依据,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法是以国家暴力机关为实施保证的国家意志。凡涉及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此外,法律及于行为管控,党纪及于思想引导。党纪不仅对党员的行为加以规范,同时对思想作风、道德品质也提出了要求。
从行为评价方面看,党纪通过取消评选评优资格、撤销党内职务、限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党内事务决策权等对党员身份资格方面的限制和剥夺的方式,来对违纪进行否定性评价;国法通过拘留、罚款、判处刑罚等对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的方式来对违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党纪不能设置专属于国法的特定的行为评价方式。
第二,党纪严于国法。党纪严于国法是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组织纪律的严格性的逻辑推演。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阶级,不但是“真正革命的阶级”,而且具有革命的彻底性。保持先进性的唯一通路就是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加以自我约束。在义务设定上,党纪往往体现更高更严的要求,不讲政治纪律和规矩,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各行其是的集团俱乐部。
严格的党纪是国法得以充分实现的政治保障。党纪的规定更密、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充分体现了以党风带政风促民风,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党纪制度体系,既强调法纪的他律,又强调道德的自律,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中对精神和道德层面进行规范,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只有从严治党,用党纪规范好执政党的行为、规范好执政党成员行为,才能够发挥好党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核心领导作用。也只有执政党遵纪守法,才能在社会树立起“法”之权威,保障国法的施行。
第三,国法高于党纪。党纪要遵循国法。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纪不得违反和超越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不得赋予党组织和其成员任何法外特权。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四,党纪国法价值追求具有同向性。在价值目标上,党纪与国法都遵循良法之治的普遍规律,以实现秩序、公正、人权、效率与和谐为目标。作为中国法治体系建构进程中凸显重要作用的“党纪”与“国法”,秉承基本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通过规范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言行来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与氛围,提效率、促发展。党纪与国法的规范都是对社会实践发展需求的制度回应,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内心呼应的制度表征,不仅体现了执政党和国家所制定的规制,也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关照与维护。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新的社会问题还会不断涌现,党纪国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两者所具有的同质性和同向性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逻辑起点。
党纪与国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要形成相契合的路径
处理好党纪和国法的关系,应当站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以中国政治现实和法治一般规律为立足点,坚持国法高于党纪、党纪严于国法的基本原则,基于党纪与国法协同推进社会发展的实践追求,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纪与国法协同的首要路径是:完善党纪国法立法阶段的衔接。只有处理好立法阶段的关系,党纪国法在实施过程中才能够尽量减少摩擦,提升效能,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建立党纪国法立法机构协调机制。党纪制定应当借鉴发展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定程序。由有“立纪”权限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制定和公布。有“立纪”权限的部门要加强和立法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尤其是在党纪与国法共同调整的领域,两部门应当共同开展立法调研、立法论证,把有可能产生的制度冲突提前化解,厘清党纪和国法界限,解决重复规制或规制矛盾的问题。同时,根据社会实践发展现实需要,将党纪中能够且需要由国法予以规范的内容通过立法程序上升到国法层面,弥补国法空白,促进党纪权威性的实现。
在反腐制度层面,健全党纪国法之间的制度衔接。政治上的首要问题就是政治制度化的发展落后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好的制度在规制人们言行、重塑人们价值观理念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内在价值。利用科学完善的制度设计来规制权力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要义。因此,在反腐治理层面,出台高位阶的法律有利于统一反腐败评价机制、范围、处罚标准,解决党纪规范相对粗线条规范的弱势。
党纪国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因子,两者通过不尽相同的规制范围,服务于国家治理。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要在对两者有本质认知的前提下,厘清两者关系,做好两者的协同工作,充分发挥党纪国法两道底线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警示教育、惩罚教育作用,不断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①丁志刚:《全面深化改革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江汉论坛》,2014年第1期。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对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的新要求,是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变,是治国理念的最新成果。党纪和国法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制度的一体两翼,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要在正确认识党纪国法各自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功能、落脚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党纪国法,进而推动政治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治理是一种组织协调机制,它伴生于社会。治理的性质、方式等与社会形态、发展阶段、历史文化紧密相关。广义的国家治理是指国家按照某种既定的秩序目标,对全社会的运行与发展进行自觉的、有计划的控制、调和与引导的活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政治工程与政治实践,法治是让治理更有水平的基础,所以说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法治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求是法治精神,它既是治理者在治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考量模式,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追求的理想状态。没有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人民对法治的内心敬畏。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应与人民需求相结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相结合。中国共产党人的“治理”和“国家治理”,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既定方向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话语语境和话语系统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的改革意义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科学、民主、依法有效地治国理政。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通过法治方式解决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法治思维的形成和发展,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体系的完整表述。国法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党纪即“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纪和国法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制度的一体两翼,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要在正确认识党纪国法各自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功能、落脚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党纪国法,进而推动政治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纪”与“国法”有着重大的关联
第一,“党纪”与“国法”不可混同。从效力范围方面看,党纪是政治规范,是政党为了实现其政治理想,管理党内事务而制定的党员行为规范与依据,效力及于全体党员,是党员行为的底线。法律是国家规范,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对全体公民均有强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和依据,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法是以国家暴力机关为实施保证的国家意志。凡涉及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此外,法律及于行为管控,党纪及于思想引导。党纪不仅对党员的行为加以规范,同时对思想作风、道德品质也提出了要求。
从行为评价方面看,党纪通过取消评选评优资格、撤销党内职务、限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党内事务决策权等对党员身份资格方面的限制和剥夺的方式,来对违纪进行否定性评价;国法通过拘留、罚款、判处刑罚等对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的方式来对违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党纪不能设置专属于国法的特定的行为评价方式。
第二,党纪严于国法。党纪严于国法是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组织纪律的严格性的逻辑推演。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阶级,不但是“真正革命的阶级”,而且具有革命的彻底性。保持先进性的唯一通路就是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加以自我约束。在义务设定上,党纪往往体现更高更严的要求,不讲政治纪律和规矩,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各行其是的集团俱乐部。
严格的党纪是国法得以充分实现的政治保障。党纪的规定更密、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充分体现了以党风带政风促民风,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党纪制度体系,既强调法纪的他律,又强调道德的自律,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中对精神和道德层面进行规范,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只有从严治党,用党纪规范好执政党的行为、规范好执政党成员行为,才能够发挥好党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核心领导作用。也只有执政党遵纪守法,才能在社会树立起“法”之权威,保障国法的施行。
第三,国法高于党纪。党纪要遵循国法。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纪不得违反和超越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不得赋予党组织和其成员任何法外特权。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四,党纪国法价值追求具有同向性。在价值目标上,党纪与国法都遵循良法之治的普遍规律,以实现秩序、公正、人权、效率与和谐为目标。作为中国法治体系建构进程中凸显重要作用的“党纪”与“国法”,秉承基本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通过规范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言行来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与氛围,提效率、促发展。党纪与国法的规范都是对社会实践发展需求的制度回应,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内心呼应的制度表征,不仅体现了执政党和国家所制定的规制,也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关照与维护。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新的社会问题还会不断涌现,党纪国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两者所具有的同质性和同向性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逻辑起点。
党纪与国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要形成相契合的路径
处理好党纪和国法的关系,应当站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以中国政治现实和法治一般规律为立足点,坚持国法高于党纪、党纪严于国法的基本原则,基于党纪与国法协同推进社会发展的实践追求,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纪与国法协同的首要路径是:完善党纪国法立法阶段的衔接。只有处理好立法阶段的关系,党纪国法在实施过程中才能够尽量减少摩擦,提升效能,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建立党纪国法立法机构协调机制。党纪制定应当借鉴发展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定程序。由有“立纪”权限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制定和公布。有“立纪”权限的部门要加强和立法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尤其是在党纪与国法共同调整的领域,两部门应当共同开展立法调研、立法论证,把有可能产生的制度冲突提前化解,厘清党纪和国法界限,解决重复规制或规制矛盾的问题。同时,根据社会实践发展现实需要,将党纪中能够且需要由国法予以规范的内容通过立法程序上升到国法层面,弥补国法空白,促进党纪权威性的实现。
在反腐制度层面,健全党纪国法之间的制度衔接。政治上的首要问题就是政治制度化的发展落后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好的制度在规制人们言行、重塑人们价值观理念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内在价值。利用科学完善的制度设计来规制权力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要义。因此,在反腐治理层面,出台高位阶的法律有利于统一反腐败评价机制、范围、处罚标准,解决党纪规范相对粗线条规范的弱势。
党纪国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因子,两者通过不尽相同的规制范围,服务于国家治理。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要在对两者有本质认知的前提下,厘清两者关系,做好两者的协同工作,充分发挥党纪国法两道底线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警示教育、惩罚教育作用,不断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①丁志刚:《全面深化改革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江汉论坛》,2014年第1期。
责任人编辑: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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