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治理腐败体系的措施和途径
《红旗文摘》
打好治理腐败的“组合拳”
“组合治理”是整合运用各种治理资源、增强治理效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基本途径。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实现建设廉洁政治的目标,就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强化战略思维、创新思维和辩证思维,既要加大办案力度,又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和监管缺陷,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公开审批流程,强化内部流程监控,并着力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选人用人管人制度,切实防止权力滥用,铲除滋生腐败土壤,推动完善治理腐败制度,严密遏制和防范腐败的“制度笼子”,实现治理腐败的根本目的。
积极推动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财产是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社会大众最关心、最尽心、最核心的隐私。中国历来倡导“财不外露”的传统文化。针对腐败分子大多以逐利为主要目的等实际,结合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抓住不动产登记的有利条件,积极推进国家工作人员财产公开制度,重点监控领导干部的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是否移居国(境)外等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出台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发挥财产申报制度预防腐败的基础性、预置性和根本性作用。
积极探索推行工程立项报告和廉政风险防控报告的“双报告”制度。从治理腐败的实践看,当前大量腐败案件染指工程项目,大量工程项目的管理者、监督者甚至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成为国内外各类商人围猎的目标,从而使解决“工程上马、干部落马”等突出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对此需要引起重视。结合办案实际,可以采取建立工程立项报告和廉政风险防控报告的“双报告”制度,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邀请工程立项所涉领域的专家和腐败风险防控专家,在论证工程建设可行性的同时,对工程的立项、施工、竣工验收以及投入使用等各环节的腐败风险点进行分析、评估、预测,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硬性规定唯有提供“双报告”的工程,方可进入报批程序,切实提升源头治理工程项目腐败的能力和水平。
积极研究完善现金管理制度。针对我国处于转型发展期巨大现金流、公民个人持有大量现金以及腐败活动中大量现金交易等实际,可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度基础上,加强现金管理立法,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强化对现金流、非法资金交易以及洗钱活动的动态管控,发挥现金管理法在强化源头治理腐败中的积极效用。
积极探索解决行政机关“最后一公里”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加大惠民政策力度,大量投放惠民政策项目、划拨政策性资金等。据统计,仅政策性惠农资金项目就超过200项。而从实践看,这些项目、资金等到达地方特别是基层后,所谓“上面千条线、基层一根针”,基层干部大肆侵占项目或者侵吞、私分资金以及将资金徇私发放给亲属或者七大姑八大姨等现象比较突出,成为中央政策难以到达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村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严重背离政策初衷,严重影响政策效果。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行政机关要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对于这些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犯罪,检察机关应当打破内设机构的部门壁垒,统筹使用反贪、反渎力量及时依法查处,有效遏制“蝇贪”蔓延,解决中央政策“最后一公里”问题,使党和国家惠民政策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实现政策目标。
积极探索建立治理腐败监督机制。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治理腐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治理腐败的权力及其运用的监督制约,防止滥用治理腐败的权力,需要重视探索建立反腐败监督咨询委员会,可以借鉴我国香港特区廉政公署设立贪污咨询委员会等做法,吸收适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贤达人士参加,加强对腐败问题的举报线索、案件调查或者侦查活动、适用程序及案件处理等办案主要活动的监督,并对治理腐败成效进行及时综合评价,用以增强治理腐败的效果和公信力。
不断提升反腐败的法治化水平
依法反腐是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认真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坚定法治信仰,践行法治原则,依法界定和规范治理权限,做到治理权力由法授予、用权于法有据,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治理腐败中的重要作用,适应协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
加快推进制定统一的国家反腐败法。针对反腐败立法分散、内容不具体、界限不明确、措施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借鉴国(境)外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立法经验,从立法上对构建治理腐败体系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明确治理主体、职责授权、分工协同、程序衔接、标准要求、案件移送、途径措施、方式方法、国际协助以及机构设置、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请示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并赋予反腐败职能部门与腐败严峻复杂态势相适应的措施、手段和程序,为科学治理腐败、增强治理合力和效果提供依据。
完善反腐败刑事法制。针对治理腐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疏漏,应当结合反腐败实际,深入研究提出符合治理腐败特点和规律的立法建议,进一步严密法网。比如,建立科学的罪名及体系。从当前看,腐败犯罪主要涉及贪污贿赂、渎职以及经济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等罪名,有的罪名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界定不科学,需要进一步斟酌。又如,合理调整腐败犯罪的定罪标准。认真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关将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等规定,积极推进刑事立法,完善犯罪对象、数额标准等罪状规定,同时对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要件,可以界定为“不正当利益,是指利用违纪违法手段获取的利益”,从而解决法院、检察院和辩护律师之间长期以来存在并影响定罪量刑的分歧困惑,进一步严密打击贿赂犯罪的法网。
加快转变反腐败的侦查方式和办案模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实行此项改革,核心在于提高取证质量和证据证明力,为案件的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提高办案质量以及防止冤假错案等提供基本保证,并将对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侦查方式和办案模式等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对检察机关查办腐败犯罪案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当前看,检察机关传统的侦查观念、落后的侦查方式和办案模式等远不能适应改革新要求,必将严重影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长远发展。为此,首先要围绕全面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认真梳理侦查理念、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存在的不适应问题,深入研究加快转变侦查方式和办案模式的思路、程序、措施和要求,推动实现“信息化依托、精细化初查、专业化讯问、规范化取证、集约化办案”的腐败犯罪侦查工作新模式新发展,提升侦查取证规范化水平。其次,坚持把形成各种证据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作为查办个案核心任务,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再次,应当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把审查证据合法性作为侦查工作的必经程序,推动建立专门审查机制,加强证据审查把关,及时补正瑕疵证据和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每一起腐败案件事实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
(摘自《河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来源:《红旗文摘》杂志
“组合治理”是整合运用各种治理资源、增强治理效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基本途径。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实现建设廉洁政治的目标,就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强化战略思维、创新思维和辩证思维,既要加大办案力度,又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和监管缺陷,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公开审批流程,强化内部流程监控,并着力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选人用人管人制度,切实防止权力滥用,铲除滋生腐败土壤,推动完善治理腐败制度,严密遏制和防范腐败的“制度笼子”,实现治理腐败的根本目的。
积极推动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财产是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社会大众最关心、最尽心、最核心的隐私。中国历来倡导“财不外露”的传统文化。针对腐败分子大多以逐利为主要目的等实际,结合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抓住不动产登记的有利条件,积极推进国家工作人员财产公开制度,重点监控领导干部的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是否移居国(境)外等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出台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发挥财产申报制度预防腐败的基础性、预置性和根本性作用。
积极探索推行工程立项报告和廉政风险防控报告的“双报告”制度。从治理腐败的实践看,当前大量腐败案件染指工程项目,大量工程项目的管理者、监督者甚至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成为国内外各类商人围猎的目标,从而使解决“工程上马、干部落马”等突出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对此需要引起重视。结合办案实际,可以采取建立工程立项报告和廉政风险防控报告的“双报告”制度,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邀请工程立项所涉领域的专家和腐败风险防控专家,在论证工程建设可行性的同时,对工程的立项、施工、竣工验收以及投入使用等各环节的腐败风险点进行分析、评估、预测,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硬性规定唯有提供“双报告”的工程,方可进入报批程序,切实提升源头治理工程项目腐败的能力和水平。
积极研究完善现金管理制度。针对我国处于转型发展期巨大现金流、公民个人持有大量现金以及腐败活动中大量现金交易等实际,可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度基础上,加强现金管理立法,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强化对现金流、非法资金交易以及洗钱活动的动态管控,发挥现金管理法在强化源头治理腐败中的积极效用。
积极探索解决行政机关“最后一公里”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加大惠民政策力度,大量投放惠民政策项目、划拨政策性资金等。据统计,仅政策性惠农资金项目就超过200项。而从实践看,这些项目、资金等到达地方特别是基层后,所谓“上面千条线、基层一根针”,基层干部大肆侵占项目或者侵吞、私分资金以及将资金徇私发放给亲属或者七大姑八大姨等现象比较突出,成为中央政策难以到达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村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严重背离政策初衷,严重影响政策效果。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行政机关要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对于这些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犯罪,检察机关应当打破内设机构的部门壁垒,统筹使用反贪、反渎力量及时依法查处,有效遏制“蝇贪”蔓延,解决中央政策“最后一公里”问题,使党和国家惠民政策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实现政策目标。
积极探索建立治理腐败监督机制。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治理腐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治理腐败的权力及其运用的监督制约,防止滥用治理腐败的权力,需要重视探索建立反腐败监督咨询委员会,可以借鉴我国香港特区廉政公署设立贪污咨询委员会等做法,吸收适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贤达人士参加,加强对腐败问题的举报线索、案件调查或者侦查活动、适用程序及案件处理等办案主要活动的监督,并对治理腐败成效进行及时综合评价,用以增强治理腐败的效果和公信力。
不断提升反腐败的法治化水平
依法反腐是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认真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坚定法治信仰,践行法治原则,依法界定和规范治理权限,做到治理权力由法授予、用权于法有据,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治理腐败中的重要作用,适应协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
加快推进制定统一的国家反腐败法。针对反腐败立法分散、内容不具体、界限不明确、措施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借鉴国(境)外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立法经验,从立法上对构建治理腐败体系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明确治理主体、职责授权、分工协同、程序衔接、标准要求、案件移送、途径措施、方式方法、国际协助以及机构设置、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请示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并赋予反腐败职能部门与腐败严峻复杂态势相适应的措施、手段和程序,为科学治理腐败、增强治理合力和效果提供依据。
完善反腐败刑事法制。针对治理腐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疏漏,应当结合反腐败实际,深入研究提出符合治理腐败特点和规律的立法建议,进一步严密法网。比如,建立科学的罪名及体系。从当前看,腐败犯罪主要涉及贪污贿赂、渎职以及经济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等罪名,有的罪名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界定不科学,需要进一步斟酌。又如,合理调整腐败犯罪的定罪标准。认真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关将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等规定,积极推进刑事立法,完善犯罪对象、数额标准等罪状规定,同时对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要件,可以界定为“不正当利益,是指利用违纪违法手段获取的利益”,从而解决法院、检察院和辩护律师之间长期以来存在并影响定罪量刑的分歧困惑,进一步严密打击贿赂犯罪的法网。
加快转变反腐败的侦查方式和办案模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实行此项改革,核心在于提高取证质量和证据证明力,为案件的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提高办案质量以及防止冤假错案等提供基本保证,并将对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侦查方式和办案模式等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对检察机关查办腐败犯罪案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当前看,检察机关传统的侦查观念、落后的侦查方式和办案模式等远不能适应改革新要求,必将严重影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长远发展。为此,首先要围绕全面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认真梳理侦查理念、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存在的不适应问题,深入研究加快转变侦查方式和办案模式的思路、程序、措施和要求,推动实现“信息化依托、精细化初查、专业化讯问、规范化取证、集约化办案”的腐败犯罪侦查工作新模式新发展,提升侦查取证规范化水平。其次,坚持把形成各种证据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作为查办个案核心任务,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再次,应当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把审查证据合法性作为侦查工作的必经程序,推动建立专门审查机制,加强证据审查把关,及时补正瑕疵证据和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每一起腐败案件事实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
(摘自《河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来源:《红旗文摘》杂志
责任人编辑:赵晶、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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