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恩富:新常态下的绿色发展

《红旗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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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统一的规划管理制度是生态治理的核心要件。政府是生态制度建设的主导者,良好的生态制度首先需要政府的长远规划和科学管理。完善和落实包括规划环评、政绩考评、资源核算、生态管理等方面和环节在内的政府规划管理制度,已刻不容缓。其中,必须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制、必要的生态保护一票否决制和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生态环境约束而盲目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归属清晰的资产产权制度是生态保护的激励方式。归属清晰的资产产权制度通过市场交易,确定资产价格而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一般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可以使价格真实反映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准确调节资源供求关系,节约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从而推动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或效率最优化。不过,包括资产产权制度在内的生态市场机制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总是有效。既然资产产权制度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起到调节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那么就必须发挥好政府调节的主导性作用,而不可迷信市场化。国家在继续推进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同时,还要健全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与用途管制制度。

       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是生态开发的约束手段。应通过完善和实施绿色税费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公平原则,让动态经济发展中的先行者对其所产生的外部性予以补偿。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要通过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完善相关诉讼规则,加强赔偿和修复的执行与监督,规范鉴定评估,切实有效赔偿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而导致的生态环境要素及功能的损害。

       防治结合的从严治理制度是生态平衡的根本保障。具体言之,在预防环境污染方面,应对企业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对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设立空气、水、土壤、物种保护的最低环境影响标准。只有把资源损耗和生态成本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才能使市场价格真实反映经济活动的环境代价,确定恰当的边际社会成本,刺激企业提高资源产出率。

       在治理环境方面,各级政府要承担主要的生态责任,履行生态职能,维护生态安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为此,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统筹有关资金,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与建设、先进适用技术研发示范等给予支持。企业要担任绿色发展的主体性角色,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节能减排,高效生产,兼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行企业环境行为评级制度及差别化信贷配套政策,引导企业实行绿色化生产经营模式。生态组织要在生态公益宣传、环境损害评估以及应对环境紧急事件等方面独立发挥积极作用。公民个人则要转变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制度化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督,推动创造整洁、优美、和谐的生态环境和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科学生活方式。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摘自《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来源:《红旗文摘》杂志

责任人编辑:沈王一、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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