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正确理解人权概念、人权话语以及话语体系
《红旗文稿》
中国改革开放近40年来,人权事业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更是有目共睹。今年6月2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次通过中国提出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这一标志性事件,一方面说明中国人权话语正以铁的事实为依托而影响国际社会,另一方面也表明建立起一套中国自己的人权话语和人权话语体系的任务迫在眉睫。而要形成完整的人权话语体系,必须对人权的基本理论有清楚的认识。所以,我们首先需要做的是,对人权概念、人权话语以及人权话语体系予以正确理解。
一、关于人权概念
人权概念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对人在经济、文化、政治活动中的本质进行抽象化的产物。从完整的意义上讲,对人权概念的理解,必须立足于两个要素:一方面,人权(Human Rights)概念必须基于“人”或“人类”(Human Being)的立场对人之为人所必需的各项权利进行表达;另一方面,人权必须是以人权(Human Rights)这样的语词形式表达人权之精神品质、思想理念和具体内容。
为了把握人权这一概念,我们还有必要精准把握其由来。
第一,人权思想早于人权概念产生,中国人权思想早于西方人权思想。对中国来说,人权概念是一个舶来品,但孔子(前551年—前479年)的“仁者爱人”和“民本”思想已经在实质上具有丰富的人权意蕴,强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理想关系,这种人权思想传统的形成早于西方。对于西方而言,古希腊时期的普罗泰戈拉(前490年—前420年)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强调人的主体性与尊严,但这是从人与神、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提出的,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总的说来,远古时期,无论中国还是西方,都没有形成明确、完整的人权概念。
第二,西方一再强调的三部“人权文件”中并没有出现人权概念。人权概念在西方的产生是16世纪以后的事情。一般认为,英国《大宪章》、北美《独立宣言》和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是三部最经典的人权文件。但事实上,在这三部文件中,并没有使用人权(human rights)概念。例如,《独立宣言》和《人和公民权利宣言》分别使用的是“权利”(rights)和“人的权利”(Rights of Man),而非人权(Human Rights)。而权利、人的权利与人权是有区别的。所以,这三个“最重要”的人权文件都只是表达了封建贵族或新兴资产阶级的权利主张,并不是站在“人”的立场对人权予以确认。
第三,“人权”概念的正式出现是在二战后联合国文件中,是人类社会共识的产物。《联合国宪章》(下称《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下称《宣言》)是国际社会首次站在“全人类”(Human Being)的立场、明确地提出人权(Human Rights)概念。这两份文件是国际社会出于对二战的反思,为了应对和防范战争、极权、贫困、饥饿等全人类的共同灾难而制定的。其中的人权概念是建立在世界各国的不同景状、多元文化融合的基础之上,否定了原初稿以基督教上帝为庇佑的基本视角。值得一提的是,作为起草委员会主要成员的张彭春,还为《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人权概念注入了“仁爱”“四海之内皆兄弟”“良心”等中国传统的人权理念。而后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各项具体权利内容,使《宪章》和《宣言》中抽象的人权概念更加具体化。在这两个公约中,东西方不同国家关于具体权利的主张基本得到了平等、全面的表达,人类关于人权内容的认识得到了丰富,并形成了完整、系统的人权概念体系。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发展权利宣言》,虽然该宣言并非是具有较强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但其中明确表达出的“全体人类”的立场,对人权概念体系进行了重要的补充与完善,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可以说,人权概念是基于人的本质,在总结人类如何克服世界性难题的过程中,人的自我认识的必然产物。
第四,人权概念是一个多位阶的概念系统。人权关怀着“人”的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的方方面面。但人权不是有关“人”的全部,人权只是对“人”的一方面权利的具体表达,是“人”的一个部分。如果说“人”的概念是一阶的,那么人权概念就只能处于二阶,而人权概念还需要进一步地表述为各项具体权利,民主、自由、发展权、生存权、人格权、尊严、环境权等三阶概念。
二、关于人权话语
人权话语是对人权概念的解释和阐发,包括对概念的阐释能力、阐释力度、阐释方式和阐释过程。
首先,人权概念是人权话语的载体,人权话语是对人权概念的阐释,二者是载体与内容的关系。人权话语更具有主观性,从不同的立场出发,通过不同的解释方式,同一个人权概念可能产生不同的人权话语。比如,西方在阐释人权概念时,仅仅将其解释为自由、民主、宗教信仰等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概念,并将这些概念冠之以“普世价值”的名号,由此塑造出符合其自身利益的人权话语,并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可见,对人权概念的解释过程,也是形成人权话语权的重要过程。其实,西方这种对人权概念的切割,其目的就是将人权概念限定在政治哲学的范畴,然后意识形态化,以便达到他们打击敌人的目的。
其次,我国对人权概念进行话语转换,采用的是与西方不同的立场和思路。我国人权理论认为,人权的内容和人权的主体一样,是历史的、发展的概念。人权的内容也根据各国国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中国,依据国情,政府和理论界基本一致的看法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
再次,人权话语还在于如何表达,即如何通过阐释,向外宣介人权。有一段时间,我国在人权表达上基本是“只做不说”。这种传统的内敛、矜持文化以及对人权概念的“过敏”,制约了中国人权理念在世界范围的传播,导致了我国人权话语的“供给不足”。近年来,各界认识到,对于我国的人权理论和成就不能只做不说,需要与世界各国进行交流,特别是通过讲故事的形式传播出去,要在推广的过程中向国际通行的人权概念注入中国元素。这种有别于西方的人权阐释方式和过程实际上就是“人权话语”建构的重要方式和过程。
三、关于人权话语体系
人权话语体系是指,在确定的人权话语范围内,将同类的现象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有时候也可以是由不同系统组成的整体。影响我国人权话语体系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我们忽略了对概念不断进行系统梳理和必要的解读。
虽然在长期的国内人权建设与国际人权交流中,我国已在“生存权与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人权与主权”“人权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等问题上形成了富有特色的人权话语,但是,话语的体系化程度还相对较低,各项人权话语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得到充分说明,特别是在统摄全局、具有前瞻性的宏观建构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第一,人权话语体系是人权话语被系统化后的整体。人权话语体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言辞表达系统,是由话语基础、核心话语、话语内容、话语载体、话语方式及话语阐释过程等要素组成的立体的、全面的多层次表达体系。比如,作为二阶概念的人权需要由众多三阶概念支撑,这些支撑概念也就是二阶概念人权的话语。但仅有三阶概念对二阶概念支撑,并没有完成人权话语体系的构造,还需要对三阶概念进行阐释。仅仅作为概念而存在的民主、自由、生存权、发展权、尊严、人格权、环境权等,并不具有活力,需要得到进一步阐释。西方在人权话语选择和人权话语体系建构上先于我们,并在其人权话语体系的建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自己的选择模式和论证方式。比如,西方将人权解释为民主、自由等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将这些权利定性为消极权利、可诉的权利,并强调只有可诉的和消极的权利才能被称之为人权。在西方看来,发展权等权利由于主体不确定,不属于消极权利,且不可诉,不属于人权范畴。西方因对自身人权发展历史进程的过分强调而形成了“西方中心主义”,但这导致其人权话语体系组合可能存在错误、混乱,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遮蔽了人权本质。比如,将二阶概念人权与三阶概念自由、民主等混用,剥去同样体现二阶概念的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等三阶概念。这造成了对人权内涵的减损,形成了不全面的人权话语体系。这个体系仅仅由如下部分构成:二阶概念人权,三阶概念民主、自由等,以及对自由、民主的全部阐释。西方长期以来始终坚持这一套人权话语体系,并通过阐释民主概念,向其内涵中注入西方式的政治制度模式,并宣称其是“迄今为止人类创制的最好的制度”,从而形成了一套具有影响力的民主话语体系。
第二,人权话语体系应立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格局,着眼于全人类共同价值,将“人”作为出发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全人类共同价值”“以人为中心”等理念,对于理解人权话语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因此,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应立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格局,重构国际人权共识,引领国际人权事业发展。
其次,人权是对全人类共同命运、共同利益的表达。因此,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应当全面、客观地表达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而不能像西方那样,仅仅站在自身的立场,片面地将政治自由和民主宣称为“普世价值”。
再次,“人”是人权的主体,人权是对“人”全方位的关怀,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应该将“人”作为出发点,全面地表达生存权、发展权、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等各项人权内容。而西方人权话语体系的局限性正体现在,仅仅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一特定的人权内容出发,遮蔽了人权的其他内容。
第三,人权话语体系形成,应基于深厚的实践和理论基础,凝练出核心话语,并围绕核心话语全面地阐发各项具体内容。西方立足于自身的资产阶级革命与国家治理实践,依据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将政治上的自由、平等、民主确立为核心话语,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角度阐发人权的内容,这套人权话语体系存在理论上的片面性。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应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及其中国化成果为理论基础,不仅要全面总结本国人权保障经验,还应充分考察当代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现实,科学地凝练出能够真正统领所有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的核心话语,保证各类权利主体、各项权利内容、各种权利保障方式能得到全面、均衡表达。
第四,人权话语体系应具备相应的人权概念体系。概念是话语的载体,人权话语体系必然要求一套与之相匹配的人权概念体系作为载体。其关键在于,要根据人权话语体系的核心话语,在各项三阶人权概念中确立一个核心人权概念。西方人权话语体系一方面确定政治自由、平等、民主为核心话语,选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核心概念,另一方面却弱化其他方面的人权概念。这样的人权概念体系实际上破坏了人权概念体系的结构完整性。因此,中国在构建自己的人权话语体系时,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核心人权概念既要符合人权核心话语,也应该是与人权一阶概念最契合的概念。另一方面,确立核心概念并不意味着遮蔽其他概念,反而应该全面涵盖其他概念。
第五,人权话语体系应该具备合理的话语表达方式。合理的话语表达方式,是人权话语体系产生影响力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在表述人权话语体系的时候,应当根据国内、国际的不同场合,有针对性地分别设计政治话语、学术话语、大众话语,并实现各类话语的灵活转化。另一方面,在建构和表达人权话语体系的过程中,还应不断提升话语解释力,对国内外各类人权现象做出既符合人权话语体系,又令国际社会信服的叙述和评价。
一、关于人权概念
人权概念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对人在经济、文化、政治活动中的本质进行抽象化的产物。从完整的意义上讲,对人权概念的理解,必须立足于两个要素:一方面,人权(Human Rights)概念必须基于“人”或“人类”(Human Being)的立场对人之为人所必需的各项权利进行表达;另一方面,人权必须是以人权(Human Rights)这样的语词形式表达人权之精神品质、思想理念和具体内容。
为了把握人权这一概念,我们还有必要精准把握其由来。
第一,人权思想早于人权概念产生,中国人权思想早于西方人权思想。对中国来说,人权概念是一个舶来品,但孔子(前551年—前479年)的“仁者爱人”和“民本”思想已经在实质上具有丰富的人权意蕴,强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理想关系,这种人权思想传统的形成早于西方。对于西方而言,古希腊时期的普罗泰戈拉(前490年—前420年)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强调人的主体性与尊严,但这是从人与神、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提出的,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总的说来,远古时期,无论中国还是西方,都没有形成明确、完整的人权概念。
第二,西方一再强调的三部“人权文件”中并没有出现人权概念。人权概念在西方的产生是16世纪以后的事情。一般认为,英国《大宪章》、北美《独立宣言》和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是三部最经典的人权文件。但事实上,在这三部文件中,并没有使用人权(human rights)概念。例如,《独立宣言》和《人和公民权利宣言》分别使用的是“权利”(rights)和“人的权利”(Rights of Man),而非人权(Human Rights)。而权利、人的权利与人权是有区别的。所以,这三个“最重要”的人权文件都只是表达了封建贵族或新兴资产阶级的权利主张,并不是站在“人”的立场对人权予以确认。
第三,“人权”概念的正式出现是在二战后联合国文件中,是人类社会共识的产物。《联合国宪章》(下称《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下称《宣言》)是国际社会首次站在“全人类”(Human Being)的立场、明确地提出人权(Human Rights)概念。这两份文件是国际社会出于对二战的反思,为了应对和防范战争、极权、贫困、饥饿等全人类的共同灾难而制定的。其中的人权概念是建立在世界各国的不同景状、多元文化融合的基础之上,否定了原初稿以基督教上帝为庇佑的基本视角。值得一提的是,作为起草委员会主要成员的张彭春,还为《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人权概念注入了“仁爱”“四海之内皆兄弟”“良心”等中国传统的人权理念。而后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各项具体权利内容,使《宪章》和《宣言》中抽象的人权概念更加具体化。在这两个公约中,东西方不同国家关于具体权利的主张基本得到了平等、全面的表达,人类关于人权内容的认识得到了丰富,并形成了完整、系统的人权概念体系。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发展权利宣言》,虽然该宣言并非是具有较强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但其中明确表达出的“全体人类”的立场,对人权概念体系进行了重要的补充与完善,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可以说,人权概念是基于人的本质,在总结人类如何克服世界性难题的过程中,人的自我认识的必然产物。
第四,人权概念是一个多位阶的概念系统。人权关怀着“人”的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的方方面面。但人权不是有关“人”的全部,人权只是对“人”的一方面权利的具体表达,是“人”的一个部分。如果说“人”的概念是一阶的,那么人权概念就只能处于二阶,而人权概念还需要进一步地表述为各项具体权利,民主、自由、发展权、生存权、人格权、尊严、环境权等三阶概念。
二、关于人权话语
人权话语是对人权概念的解释和阐发,包括对概念的阐释能力、阐释力度、阐释方式和阐释过程。
首先,人权概念是人权话语的载体,人权话语是对人权概念的阐释,二者是载体与内容的关系。人权话语更具有主观性,从不同的立场出发,通过不同的解释方式,同一个人权概念可能产生不同的人权话语。比如,西方在阐释人权概念时,仅仅将其解释为自由、民主、宗教信仰等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概念,并将这些概念冠之以“普世价值”的名号,由此塑造出符合其自身利益的人权话语,并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可见,对人权概念的解释过程,也是形成人权话语权的重要过程。其实,西方这种对人权概念的切割,其目的就是将人权概念限定在政治哲学的范畴,然后意识形态化,以便达到他们打击敌人的目的。
其次,我国对人权概念进行话语转换,采用的是与西方不同的立场和思路。我国人权理论认为,人权的内容和人权的主体一样,是历史的、发展的概念。人权的内容也根据各国国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中国,依据国情,政府和理论界基本一致的看法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
再次,人权话语还在于如何表达,即如何通过阐释,向外宣介人权。有一段时间,我国在人权表达上基本是“只做不说”。这种传统的内敛、矜持文化以及对人权概念的“过敏”,制约了中国人权理念在世界范围的传播,导致了我国人权话语的“供给不足”。近年来,各界认识到,对于我国的人权理论和成就不能只做不说,需要与世界各国进行交流,特别是通过讲故事的形式传播出去,要在推广的过程中向国际通行的人权概念注入中国元素。这种有别于西方的人权阐释方式和过程实际上就是“人权话语”建构的重要方式和过程。
三、关于人权话语体系
人权话语体系是指,在确定的人权话语范围内,将同类的现象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有时候也可以是由不同系统组成的整体。影响我国人权话语体系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我们忽略了对概念不断进行系统梳理和必要的解读。
虽然在长期的国内人权建设与国际人权交流中,我国已在“生存权与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人权与主权”“人权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等问题上形成了富有特色的人权话语,但是,话语的体系化程度还相对较低,各项人权话语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得到充分说明,特别是在统摄全局、具有前瞻性的宏观建构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第一,人权话语体系是人权话语被系统化后的整体。人权话语体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言辞表达系统,是由话语基础、核心话语、话语内容、话语载体、话语方式及话语阐释过程等要素组成的立体的、全面的多层次表达体系。比如,作为二阶概念的人权需要由众多三阶概念支撑,这些支撑概念也就是二阶概念人权的话语。但仅有三阶概念对二阶概念支撑,并没有完成人权话语体系的构造,还需要对三阶概念进行阐释。仅仅作为概念而存在的民主、自由、生存权、发展权、尊严、人格权、环境权等,并不具有活力,需要得到进一步阐释。西方在人权话语选择和人权话语体系建构上先于我们,并在其人权话语体系的建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自己的选择模式和论证方式。比如,西方将人权解释为民主、自由等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将这些权利定性为消极权利、可诉的权利,并强调只有可诉的和消极的权利才能被称之为人权。在西方看来,发展权等权利由于主体不确定,不属于消极权利,且不可诉,不属于人权范畴。西方因对自身人权发展历史进程的过分强调而形成了“西方中心主义”,但这导致其人权话语体系组合可能存在错误、混乱,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遮蔽了人权本质。比如,将二阶概念人权与三阶概念自由、民主等混用,剥去同样体现二阶概念的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等三阶概念。这造成了对人权内涵的减损,形成了不全面的人权话语体系。这个体系仅仅由如下部分构成:二阶概念人权,三阶概念民主、自由等,以及对自由、民主的全部阐释。西方长期以来始终坚持这一套人权话语体系,并通过阐释民主概念,向其内涵中注入西方式的政治制度模式,并宣称其是“迄今为止人类创制的最好的制度”,从而形成了一套具有影响力的民主话语体系。
第二,人权话语体系应立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格局,着眼于全人类共同价值,将“人”作为出发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全人类共同价值”“以人为中心”等理念,对于理解人权话语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因此,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应立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格局,重构国际人权共识,引领国际人权事业发展。
其次,人权是对全人类共同命运、共同利益的表达。因此,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应当全面、客观地表达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而不能像西方那样,仅仅站在自身的立场,片面地将政治自由和民主宣称为“普世价值”。
再次,“人”是人权的主体,人权是对“人”全方位的关怀,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应该将“人”作为出发点,全面地表达生存权、发展权、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等各项人权内容。而西方人权话语体系的局限性正体现在,仅仅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一特定的人权内容出发,遮蔽了人权的其他内容。
第三,人权话语体系形成,应基于深厚的实践和理论基础,凝练出核心话语,并围绕核心话语全面地阐发各项具体内容。西方立足于自身的资产阶级革命与国家治理实践,依据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将政治上的自由、平等、民主确立为核心话语,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角度阐发人权的内容,这套人权话语体系存在理论上的片面性。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应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及其中国化成果为理论基础,不仅要全面总结本国人权保障经验,还应充分考察当代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现实,科学地凝练出能够真正统领所有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的核心话语,保证各类权利主体、各项权利内容、各种权利保障方式能得到全面、均衡表达。
第四,人权话语体系应具备相应的人权概念体系。概念是话语的载体,人权话语体系必然要求一套与之相匹配的人权概念体系作为载体。其关键在于,要根据人权话语体系的核心话语,在各项三阶人权概念中确立一个核心人权概念。西方人权话语体系一方面确定政治自由、平等、民主为核心话语,选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核心概念,另一方面却弱化其他方面的人权概念。这样的人权概念体系实际上破坏了人权概念体系的结构完整性。因此,中国在构建自己的人权话语体系时,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核心人权概念既要符合人权核心话语,也应该是与人权一阶概念最契合的概念。另一方面,确立核心概念并不意味着遮蔽其他概念,反而应该全面涵盖其他概念。
第五,人权话语体系应该具备合理的话语表达方式。合理的话语表达方式,是人权话语体系产生影响力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在表述人权话语体系的时候,应当根据国内、国际的不同场合,有针对性地分别设计政治话语、学术话语、大众话语,并实现各类话语的灵活转化。另一方面,在建构和表达人权话语体系的过程中,还应不断提升话语解释力,对国内外各类人权现象做出既符合人权话语体系,又令国际社会信服的叙述和评价。
责任人编辑:杨文全、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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