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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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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医临床鉴定

  (1)损伤程度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案情,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等,并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分为轻微伤、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损伤程度鉴定多见于故意伤害案,涉及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等,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2)伤残程度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现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以及全国部分省市颁布试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其他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对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伤残等级由一到十级,从重到轻。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残疾人伤残等级。

  (3)劳动能力鉴定

  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委托。

  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提供法医学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的赔偿。

  (4)伤病关系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法医学伤病关系理论,在涉及损伤、疾病共存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鉴于人体损伤的复杂性,现行法医学标准主要都是针对健康个体(组织、器官)的,对于原来业已存在疾病或病理基础的个体(组织、器官)遭受损伤后的评定,不可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分清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有无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无因果关系”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确定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损伤参与度),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因果关系、主要因果关系、同等因果关系、次要因果关系、轻微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5)诈病、诈伤的鉴定

  依托本专业法医临床鉴定室,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对被鉴定人是否诈病、诈伤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6)人体损伤后误工、护理、营养期限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相关医学和法医学标准、规范,对人体损伤后因治疗和康复所需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等事项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这里的护理期指的是住院期间暂时性的护理,不同于护理依赖的终身性护理。

  民事诉讼或纠纷中,除了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外,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已经日益成为重要的鉴定内容,有助于确定赔偿额,息诉止纷,已经成为法医赔偿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误工、护理、营养期的鉴定一般应在伤残鉴定后申请,在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时,不影响申请误工、护理、营养期鉴定。

  (7)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人民法院的委托。

  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和其他相关规范,对医患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因医疗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医患纠纷业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在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有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鉴定的,本鉴定所可以受理。正式受理鉴定前,本鉴定所一般均会要求召开由法院承办同志、司法鉴定人及医、患双方代表参加的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以便确定鉴定材料、明确争议焦点和鉴定事项。如有需要或案情复杂,本鉴定所鉴定人将会同相关领域的临床医学权威专家参与会诊讨论,形成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8)活体年龄的推断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

  参照目前国内、外骨龄、牙龄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对争议对象的年龄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2月21日《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指出:“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该鉴定意见可以成为刑事或民事案件中确定被鉴定人真实年龄的重要依据。

  此类鉴定通常要求被鉴定人到本所法医影像学实验室接受影像学摄片、检查,或按要求提供影像学检查结果。

  (9)致伤方式、损伤时间的推断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

  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对涉案的致伤方式(致伤工具)、损伤时间(新鲜还是陈旧损伤)提出法医学推断意见。

  此类鉴定通常要求委托人提供可能的致伤方式(如争议双方各自的陈述)和可能的损伤时间,以提高推断结果的准确性。

  (10)视觉功能评估

  依托本专业法医临床鉴定室,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对被鉴定人的视觉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11)听觉功能评估

  依托本专业法医临床鉴定室,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对被鉴定人的听觉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12)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

  医疗费是自然人的身体受到不法侵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中所需的合理费用。医疗费审查指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治疗/不合理用药等进行鉴定活动。

  (13)后期医疗费评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

  后期医疗费评定是对自然人身体损伤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漏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评定。

  (14)残疾辅助器具评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

  根据《黑龙江省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对因伤致残人员残疾辅助器具进行评定。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这种费用支出的损失同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填补损害的功能,对于受害人的这种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15)护理依赖程度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

  根据国家护理依赖评定相关标准对被鉴定人在日常生活上帮助的依赖程度进行鉴定。护理依赖程度为终身的,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住院护理期评定。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①完全护理依赖;②大部分护理依赖;③部分护理依赖。

  (16)活体处女膜损伤鉴定

  依托本专业法医临床鉴定室,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对被鉴定人的处女膜损伤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2.受理方式

  1、外省市公、检、法、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鉴定的,建议将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案情材料(如诉状、答辩状、鉴定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往鉴定意见书、本次鉴定委托书等),病历材料(包括伤后当时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史记录、随访门诊病历、反映病程的影像学检查资料等)、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等寄往我所。复印件一般不退回。

  2、案情紧急的,可由委托人当面或通过电话直接与本鉴定所取得联系。

  不建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直接邮寄材料给本鉴定所鉴定人或直接来本所要求面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需提交补充鉴定材料,或陈述补充意见的,也应当通过委托人与鉴定人联系。

  3、若委托人认为确有必要的,本专业鉴定人可以提供外出鉴定服务。外出鉴定的,交通、食宿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委托人解决。

  4、本市公、检、法、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鉴定的,可由承办人带领被鉴定人直接来本所接待大厅登记。所需准备材料同1;接待时间为法定工作时间。

  5、被鉴定人因故不能接受鉴定(活体检查),而委托人认为确有必要进行鉴定的,本鉴定所可以视相应情形,受理相关案情、病历材料,出具书证审查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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